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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财税法学术沙龙第13期暨第1届“卓越财税法奖学金”颁奖典礼综述

作者:李慈航/文字 卓雅、鹿子怡/图片 薛皓天/编辑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23-04-24


2023年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学术沙龙第13期暨第1届“卓越财税法奖学金”颁奖典礼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楼图书馆一层会议室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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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术沙龙主题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税法前沿问题”,来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广州技术师范大学、闽江学院,安永、毕马威、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研究生共70多人参加沙龙。


一、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于4月9日下午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薛皓天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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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教授首先向参会人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很高兴在阳光明媚、百花盛开的春天与大家相聚法大,并对各位嘉宾进行了介绍。施正文教授表示本次第13期财税法学术沙龙距离2014年第1期学术沙龙已经近10个年头,这10年期间财税法学术沙龙人才辈出,见证了许多当年活跃在沙龙上的青涩学子,已经成长为在学界很有影响力的青年才俊,感慨万千。在数据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数字中国”、“数字强国”战略的提出,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更是将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对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国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法学研究和教育,开设了专门的数据法学专业,设立了数据法治研究院,这是教育部首批试点建设的数据法治实验室。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对税收的挑战,G20/OECD包容性框架通过了“双支柱”声明,其改革和实施正在稳步推进,需要我国积极应对和做好落地工作。施正文教授认为,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财税法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税制的影响。比如开征机器人税、数字服务税等,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会给税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在税制要素的构建方面会提出新要求,课税环节会进一步向分配和消费环节转移,有助于发挥税收的分配作用。二是推动征管变革。数字经济的发展会促进征管技术的发展,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平台的征管责任加大,对征税权划分和税收收入分享也产生影响。三是促进财税法创新。要明确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会对财税法基础理论产生较大影响,财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等不会发生改变,但会在财税规则层面产生较大影响。如对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加受到重视,国际国内税法的整合和协同作用也越受到重视,这些变化和发展也会要求提升税法的体系化和统一化,税法总则制定和税法典编纂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为数字经济发展奠定法律基础。施教授预祝沙龙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在法大度过美好难忘的时光。


 二、“卓越财税法奖学金”颁奖典礼

“卓越财税法奖学金”颁奖典礼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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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代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卓越财税法奖学金”评审过程予以说明。施正文教授首先说明了“卓越财税法奖学金”的设立宗旨,是鼓励财税法学术探索与创新,繁荣财税法学研究,加快培养面向未来、放眼世界的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卓越财税法奖学金”创始基金由中国政法大学杰出校友薛仁森博士捐赠,他主动提出设立此项奖学金,以鼓励法大研究生以及全国更多财税法研究生致力于财税法的学习和研究,体现了薛仁森博士对法大深厚感情和对法大学子成就自我、奉献社会的关心关爱。薛仁森博士对奖学金评选标准特别提出了几条要求,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二是要有公开发表的财税法学术论文;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这些评审条件,彰显了卓越财税法奖学金的宗旨是培养胸怀法治天下信念、具有德法兼修素养的财税法学优秀人才的初心和使命。首届“卓越财税法奖学金”的评审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并经过奖学金奖励基金理事会批准,从21位申请人中评选出10位获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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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陈金朴为奖学金颁奖致辞,他作为法大校友首先表达了对法大的思念之情,并感慨法大这些年在软硬件上的巨大变化。陈主任指出,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将数字经济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北京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目标将北京市建立成为数字经济的标杆城市。陈主任高度评价了法大财税法沙龙的成绩和影响,这次是首届颁发奖学金,以鼓励对财税法学的创新研究,希望有更多的同学们加入到财税法创新的队伍中来,希望能够将这些研究成果在未来的财税法实践中有效转化,切实为国家财税法治发展做出重要贡献。陈京朴主任宣布了第一届卓越财税法奖获奖名单:

一等奖(1名):薛皓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研究生。

二等奖(2名):张旭,北京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陈艺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1级博士研究生。

三等奖(7名):刘琦,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林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研究生;苏小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李欣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慈航,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1级硕士研究生;刘歆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1级硕士研究生;翁林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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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财税法奖励基金创始基金捐赠人薛仁森对颁奖进行致辞,薛仁森博士回顾了自己漫长的求学之路,表达了对法大的深厚感情,同时表达了在飞速发展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要不断更新自己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财税法制度对中国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希望通过这项奖学金能够激励我们更多的财税法学人为我们国家的财税制度创新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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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题辩论

主题辩论是本届研究生财税法学术沙龙的创新之举,通过对财税法热点问题的主题辩论,加深财税法研究生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同时展现财税法研究生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活力风貌。主题辩论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研究生黄蕊主持,本届辩论赛主题是“薇娅税案焦点法律问题之辩:逃税还是避税”,正方选手是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研究生扶琬萍、刘逸颖,反方选手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生李沛枭、孙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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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论陈词阶段,正方认为薇娅设置多个个人独资企业转化收入性质,利用核定征收获取税收利益,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的偷逃税行为。在本案中薇娅利用不具有经济实质的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属于对税目的虚假申报。反方认为薇娅行为属于避税而非偷逃税。一是形式上在税收洼地设置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确实违背了经济实质,主观上也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当属于避税。二是薇娅的行为不符合偷逃税的客观要件,没有实施欺骗、隐瞒收入或费用的行为。三是薇娅没有偷逃税的主观要件,她的目的是规避高税负、高税率,并非不履行纳税义务,主观上具有过失而非故意。四是如果扩大偷逃税款的打击面,会缩小现行反避税制度适用的范围,使得偷逃税打击面被任意扩大,纳税人合理预期得不到保护。在辩论环节,正反方围绕直播收入的所得性质、直播的商业模式、偷逃税的构成要件、薇娅的申报真实性、避税构成要件等进行了多轮辩论。

在总结陈词阶段,反方认为国家法律允许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薇娅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客观上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属于避税行为。其次,薇娅的申报具有真实性,不构成虚假的纳税申报。最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概念上有所重叠,税务机关不能苛责纳税人进行严格区分。正方认为薇娅不选择通常法律形式而选择异常法律形式进行交易,就是为了获得异常法律形式带来的利益。薇娅可以自由选择经营形式,但应当在申报时向税务机关说明其所作安排的目的,她隐匿了避税行为的客观事实,使得税务机关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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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环节,吉利财经大学法学院吕楠楠副教授肯定了正反方同学都能在自己的立场上逻辑自洽地进行论证,这种辩论的新形式给研究生教学产生了新的启发。逃税和避税的区分更多是主观判断标准,更多是价值层面的判断。成文法的局限是在商事领域多变的情况下,法律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的涵摄。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除了在法教义学的范围内探讨,还可以在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焦嫣然副教授认为,在税收法定的大原则下,纳税人在私法领域的民商事行为是自由的。薇娅行为的目的就是向核定征收政策靠拢,但是这一政策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界定本身就不清晰,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不同的税目、税率,本身就是一种政策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四、主题演讲和与谈

主题演讲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薛皓天主持,演讲分为四个分主题,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陈艺婧、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张旭、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刘林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生杨永怡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生刘治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薛榆淞、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黄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生周甲泼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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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主题一:论全球最低税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陈艺婧从问题的背景、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关系的厘析、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的冲突和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的协调四个方面论述了本次主题。首先,就问题的背景方面,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经历了从1998年的有害税收竞争到2013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转变。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规则(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也从所得纳入规则与低税支付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其次,在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关系方面,两者存在制度位阶和制度功能方面的共性,但也存在着制度目标、规制方法、实施效果、规则效力四方面的区别。再次,在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的冲突问题上,从居民国对来源国税基的侵蚀、商业利益与税收利益在避税评定中的博弈、独立法律实体与单一税收集合体的差异、区域交往向全球协调的跃阶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的协调方面,提出了公平划分与适当共享、从有害到滥用的概念规范、厘清新旧国际税收规则的适用序位、提升合规与争议解决规则确定性,探索新型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四个方面的建议。

(二)分主题二:终结数字服务税?——OECD支柱一方案践行多边主义的挑战与对策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张旭从研究起点、单边与多边、临时数字服务税、长期数字服务税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相关制度。首先,支柱一方案一以贯之地坚持多边主义的政策立场,反对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支柱一方案旗帜鲜明地反对数字服务税,不认可管辖区通过独立设置新税种向数字企业行使征税权的单边做法。其次,从单边方案与多边方案的角度分析了单边措施、双边方案、多边方案等征税权重新分配的三种方案,得出了从改革目标与执行效果之间的适配程度考虑,多边方案优于双边方案与单边措施,有必要在国际税收领域践行协调性的多边主义,同时尽可能撤销以数字服务税为代表的任何形式的单边措施。再次,附生效/终止条件的数字服务税作为一种谈判工具而存在,管辖区仍愿以多边方案为最终解决路径,其声明实施单边措施更多是在国际谈判中向数字经济发展活跃的国家施压的方式,同时也明确数字服务税具有溯及效力,为自身在多边方案谈判中留下退路。最后,作为长期措施的数字服务税是多边方案合法性赤字的表现,并且跨境征税权分配的固有内在偏见,这种偏见是长期数字服务税兴起的根源,OECD促进支柱一实现形式平等的尝试是最广泛管辖区的参与和意见表达,支柱一达致实质公平应予发展的差别化安排是对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与援助支持。

(三)分主题三:共享经济数字平台的税收征管义务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刘林锋从共享经济的概念及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的提出、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的理论证成与剖析、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的建构理念以及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义务内容的建构四个方面分析了共享经济数字平台的税收征管义务。首先,他辨析了共享经济及其相关概念、共享经济引发的税收征管挑战、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等。明确了税务管理混乱、税源流失严重、征管能力的思路存在缺陷三个方面的挑战。其次,他从税法原则、平台身份、道德正当性与社会必要性、风险控制理论四个方面,分析了平台税收征管义务设定的理论基础。从现实基础来看,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符合合作监管与创新监管的数字经济时代监管理念、符合平台治理的演进阶段。再次,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的建构理念要遵循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比例原则、明确认识平台的角色防范“私权力”滥用三个方面。最后,在共享经济平台税、收征管义务的建构内容方面,包括税务管理协助义务、税款征收协助义务、其他税收征管义务三个角度。刘林锋博士提出,税务管理协助义务包括涉税信息的制度现状与涉税信息的数据化特征以及主体识别义务、数据获取与保存义务、数据报送义务等三个义务。平台其他税收征管义务包括税收宣传和教育义务、内部控制和自律监管义务。

(四)分主题四:论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制度的完善——以消费地原则为主线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杨永怡从背景、跨境数字交易对增值税制度的挑战及困境、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课税原理与域外经验以及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规则完善的中国路径四个方面分析了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制度的完善。首先,在数字交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与增值税存在的世界困境与中国难题的矛盾,比比皆是的两难困境对渥太华五大原则和税收的实质公平正义均提出了挑战,日益蓬勃发展的数字交易与不完善制度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迫切呼唤着新思路的打开和具体建议的落地。其次,跨境数字交易对增值税制度的挑战有增值税现有规定未涉及客体的数字属性、缺乏“实际消费地”的认定标准、中国增值税制度未对B2B、B2C模式作区分等等。再次,跨境征收的基本原理是消费低课税,跨境征收的关键逻辑是提高税收遵从度,跨境征收的前提条件是明确界定数字交易,并且需要对程序进行增加与简化的跨境征收的域外探索。最后,需要从实体法中相关规则以及原则中完善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制,还需要在程序法中对征收手段和机制进行创新,概念上明确界定数字交易,操作上试点并推广一站式纳税申报平台。


五、点评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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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姗教授用“出道”、“成长”、“希望”三个词语形容了对财税法沙龙的感受,首先财税法沙龙给了很多财税法硕博生出道或展现的机会,给了财税法新生很多机会;其次今天参加财税法沙龙的许多师生大多都在财税法沙龙这个非常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有过各种参与的经验和机会,收获了成长;最后财税法沙龙也见证了财税法学人的成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郭瑾雯博士认为,今天沙龙的辩论和汇报都是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因为新经济新业态给传统经济模式下国际和国内税收规则带来的冲突和挑战引发的。薇娅案就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行业对实际经营地判断规则的挑战,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就是为了应对数字经济下实际经营地的判断,以防止空壳企业现象的产生。除此之外,还要关注数字经济下几类群体的纳税问题,比如中低收入群体,骑手、快递员等他们与平台之间的纳税责任界定,如何保障他们的纳税权利等。

安永中国税务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表示今天的沙龙活动既具有理论前沿性,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她从国际角度分析了数字经济下的税务问题,以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为例,分析了现在大型跨境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税收遵从度的建设。国际增值税是依照消费地为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的,但是在具体界定消费地时还是存在很大的挑战。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的相关义务责任越来越被重视,以一定的强制性为基础,再加上对平台履行义务的补偿和社会责任的强调,平台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责任得到强化。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何杨教授表示今天沙龙的主题是涉及跨界、跨学科的重要问题,在不同的学科都受到了很大的关注,财税经济学界更关注双支柱对我国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沙龙将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财税法同仁凝聚在一起共同探讨研究,机会难得。希望未来有更多的机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并且希望卓越财税法奖学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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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金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薛仁森博士表示对财税法沙龙采用辩论和报告的形式对自己获益良多,并对国际增值税以消费地为原则的征税规则提出了思考,对生产地、销售地不同原则下的国际增值税课税方式进行了设想,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是税务机关在考虑的问题,也是律师在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希望后续有更多的案件,也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获得像今天财税法沙龙一样有意义的成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冷雪峰律师表示,通过今天的沙龙学到了很多东西,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深度表示肯定。他从律师角度分析了在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在国际税收规则转化过程中,可能会对外商企业产生一些许不利影响,不利于引进外商投资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研究院吴小强院长认为,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税法规则其实是比较缺乏理论指引的,现在经济形式越来越脱离物理存在,产生了税收收入分配和财政收入矛盾的问题,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相关规则和理论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他认为,支柱一可以通过过渡期、金额比例、过度规则等方式实现各个国家的同意。

毕马威税务高级经理徐欣欣认为,沙龙中支柱一、支柱二文章的作者都抓住了各个支柱的矛盾焦点,分析了各支柱的发展历程。数字经济背景下资源更容易集中,利润更容易转移,支柱一的主要目的是想将利润回流回市场国,支柱二的主要目的无论利润流到何处,都必须按照15%统一税率缴税。支柱一、支柱二都是从跨国集团制度架构层面进行制度构建,但是在我国税法层面是缺乏集团这个概念的,在未来税制发展过程中可以多关注企业在布局层面集团化安排。

交通运输部法规司副处长李景杰表示近年来国际交流和冲突比较突出,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要培养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各位演讲人都从各自论题展现了国际比较分析,说明大家在国际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教授认为,对劳务提供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缴税的问题,构成节税、避税和逃税都有可能,不能一概认定为逃税,关键看设立后的行为和本质。对于数字经济中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现行所得税、增值税可以完全替代数字服务税,但是对于已有数字服务税性质的认定具有难度,不能直接判断其是直接税或间接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燕副教授表示数字经济背景下支柱一、支柱二背后的原因不仅仅是经济形态,也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纠葛。数字经济形态下税基的分割涉及多个国家,超过两个国家双边机制则需要多边机制,联合国也拟建立WHO来对全球相关税收利益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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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处长周玉栋表示薇娅案从技术层面来讲,税收核定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是税务局基于各方面需要,对于社会关注的现象和共同富裕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手段。他提出先完善规则再打击逃避税,还是先打击逃避谁再总结规则,这是我们在实务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副处长王汐博士对沙龙的形式和内容表示赞叹,并回顾了自己过去参加沙龙的经历,希望未来沙龙可以越做越好。

中国政法大学税法诊所主任李辉副教授认为,薇娅案关键在于核定征收,如果不存在核定征收,就不存在滋生逃避税的土壤。2021年国家出台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提出了要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这就把滋生案件的土壤斩断。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进步,可能会带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新一轮的博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伊副教授认为,今天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法前沿问题的讨论,不是一个问题的终结,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一个不断前行的路程。并祝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的活动越办越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张驰副教授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公司在面对国际财务问题时相关数据保护存在问题,我国跨国公司在未来参与国际税收时要注重保护好自身数据,同时也要更好地参与到经济开放中去。我国数字企业没有欧美发达国家强,没有必要专门开征数字服务税,可以通过完善个税、增值税来将数字服务收入囊括进去。

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郭昌盛博士对沙龙的形式和光辉历程表示赞扬和感慨,并建议各位汇报人将自身论文加以完善,有机会进行深入研究和公开发表。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孙梦青认为平台责任更倾向于协助义务,在数字服务和非数字服务分类上可以进一步调整和补充。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蔚副教授表示国家要在数字经济发展上进行弯道超车,但是国内区域间平衡发展应当如何考量,区际共同富裕如何进行考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当下临时手段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在制度和价值层面还需要予以补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褚睿刚副教授认为双支柱协调还可以从中国视角进行思考,要考虑中国自身的特殊性。要关注多边主义协调中我国话语权如何进行分析和界定,对于中小数字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如何加以考量,协助义务的程度如何界定等。增值税问题还要借鉴其他国家征收销售税的经验,如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分配征税权是重要的问题。

闽江学院法学院施奕副教授从回头看的角度,认为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垄断现象严重,不公平现象严重。未来要更加考虑税法的公平性,在人类基本需求上考虑税法的效益性,税收制度上要更加关注税收法定的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对大会做了总结发言,对发言人和与谈人的专业实力和演讲风采表示肯定,感谢各位领导、专家、老师为学生们指点迷津,最后欢迎各位嘉宾参加晚宴,在前往饭店的路途中感受北京扑面而来的春天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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