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边的世界很精彩-在荷兰设立华为全球控股中心
作者:梁红星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20-07-20
荷兰曾经在17世纪享有“海上马车夫”的称号,其影响过世界的贸易。即使在现在,荷兰仍是欧洲重要的海运、空运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其国际化程度很高,咨询服务业也很发达。荷兰人文明素质很高,对外国人也很友好。阿姆斯特丹更是一个历史和现代完美结合的城市,其公共交通便利,运河纵横交错,风景宜人。
华为由于开拓世界各个区域和国别市场的时间先后不同,情况不一,因此,全球各地当时设立的公司也比较复杂,层级交错。随着华为业务全球化逐渐形成,华为最高管理层决定要规范和统一公司的全球治理结构,即在荷兰成立一个全球控股中心。因其结构涉及不同层级国家的当地税制、相互之间税收协定和具体特殊的法律实体形式,因此相当的复杂和专业,就像是一个瑞士劳力士手表,其机芯内的每个齿轮都要咬合到位,紧扣运转,才能精准报时。
从2007年9月到2010年8月,我被华为从非洲调派到欧洲,常驻荷兰阿姆斯特丹任欧洲片区税务总监,同时还兼任荷兰全球控股中心的税务总监。我其中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落实荷兰控股中心和推进全球转股工作,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必须直面应对。我只有利用所有途径,跑步上岗,尽快胜任。
当时我们分别聘请了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的安永和德勤。安永协助荷兰控股中心的落实和相关转股工作,德勤帮助做相关转让定价事宜。我反复研读和领会安永和德勤出具的专业报告和咨询意见。我的欧洲税务团队也有两个当地的税务经理,一个经理对公司税和并购业务非常熟悉,另一位经理是欧盟增值税的专家。我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就随时虚心地向他俩求教。他俩都是律师出身,对公司法、商业合同条款非常熟悉。而我则对财务有较好的理解和一定的经验,因此我们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正好互补,互相学习和促进。另外,在我们华为控股的团队中,法务经理王润蕾、财务经理谢绪平(Ricky)和我组成“三剑客”,我们配合默契,互相启发,效率很高。全球著名的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就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我们华为荷兰控股也是其会员。因此,我可以从IBFD资料库里查阅所需的详细税收资料。同时,IBFD也经常召开非常专业的研讨会,一般都是由OECD的税务专家或“四大”的资深合伙人来讲解,我每次参会都有启发和收获。我自己也非常地刻苦,买了很多相关专业书和资料,来恶补我专业知识的不足。我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欧盟税法,特别是参与免税(Participation Exemption Ruling)的详细规定。我研读和比较与荷兰签约的几十国家的税收协定,特别是对股息、利息以及受益所有人的条款(LOB)。我也学了很多的公司法的知识,特别是荷兰联合体(Coop)的法律形式。由此,我领略了荷兰及欧盟这些发达国家税法的复杂、精致和规范。我的眼界大开,提高很快,随后这也锻就了我成为了一个真正的国际税专家。
记得当时为了保证华为控股的免税待遇,我们需要向当地税务局提交一个预约税收裁定申请(Advance Tax Ruling)。在安永的帮助下,我们把相关资料和申请在税务局指定的网站上传,随后就得到了税务局的收到确认。我心里一直很纳闷,这个重要税务申请,当地税务局应该给一个正式的书面批复呀,到底行不行?我心里还是不踏实。随后我们从安永和相关税务局的官员那里了解到:在荷兰,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是件很普遍的事情。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申请的资料齐全、真实,当地税务局就只会确认收到,表示纳税人的申请符合程序要求,纳税人就可以自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若是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或税务局认为有误,税务局就会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的说明,这类似于中国的税务待遇备案制度。但是,如果日后当地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申请资料作假,将会追回纳税人所有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还要对纳税人进行重罚!也就是说,荷兰税务局给我们的收到确认,就是说我们申请资料过关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就这么简单!
在我以往的经验中,无论在中国,还是在非洲国家,当地税务局每年总会有各种税务检查,至少会有年终检查及汇算清缴,而且每次税务检查,当地税务局总会查补一些税款。记得我在荷兰的三年期间,只收到一次当地税务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在该通知中,告知我们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检查的具体时间。我当时心里还是比较紧张和担心,于是马上召集我的两个当地税务经理,商量如何积极准备和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检查。
我问道:“我们是否需要安排专车接送?”“不需要,他们会自己开车或打的来的。”当地税务经理回应道。
“我们是否需要安排专人在场全程陪同?”“不需要,他们会自己检查,不希望我们在一旁打扰他们的独立工作。”该经理还是否定的回答。
“我们是否需要在中午给他们安排午餐?如工作午餐?”“不需要,他们不会接受的”另外一位经理也是否定的回答。
“那在他们临走时,是否需要给他们送一点公司的礼品?”“更不需要,那将被视为行贿行为!”该经理更是加强了他的否定语气。
看着他俩一致的否定回答,我一脸茫然。他俩明白了我的担心,随即安慰我说,“我们平时已经做的足够好了,您不用担心,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随后,荷兰当地税务局的两名税务检查官员如约而至,准时到了我们公司。我们在一间事先预定好的办公室里,把所要求的财税资料整齐、有序地摆放在一个长办公桌上,除了桌上摆放了几瓶矿泉水外,当地的员工还是按照我的叮嘱,给他俩递过去两杯热咖啡。按照当地两位税务经理的事先提醒,我只给那两个税务官员递交了我的公司名片,随即就离开了那间办公室,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再进那间办公室。那两个税务官员大概用了1个半小时,很快就完成了检查,随后他们就自己开车走了。他们来去匆匆,好像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一样。那次检查后,我始终也没有等到以往心中所希望的结果,即得到荷兰当地税务局的那种正式的书面检查报告。我随后了解到:如果当地税务局检查企业没有问题,税务局就不会出具任何的审核意见或者检查报告。这还就验证了那一句西方谚语:“No news is good news”(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正是荷兰税务局的这种“无为”和亲民,体现出了荷兰政府的“廉政、高效。”换句话说,荷兰税务局对纳税人的诚信充分信任,纳税人也对税法充满敬畏。在日常严格的税务遵从和管理中,税企之间由此形成了一个透明公平、公正法治下的互动良好关系。
为了尽快推进华为全球各国公司转入荷兰控股中心,我们加班加点工作已是常态。因华为深圳总部及很多国家与我们荷兰的时差很大,我们需要晚上加班与总部和这些国家对接工作,我们自己戏称是在夜总会(夜夜总开会)工作。记得有一次,快到年底了,有一个国家要给荷兰控股报送税审资料。因为税审资料对于当地国申报缴税,进而确定转股价格,在荷兰控股合并报表都非常重要,要保证准确、合理和及时。又因该国在当地税务局有转让定价的预先约定(TP Country File)。也就是说,当地一个有限责任的华为销售公司,每年的利润不可能是巨亏和暴利,要保持一定合理的利润幅度,不然,当地税务局就会质疑,甚至做大额的纳税调整和补税。而华为各国的会计数据和相关凭证都要集中上传到片区财务共享中心,最终由该区域共享中心来进行汇总和编制财报。区域财务共享中心一般会根据相关的会计政策,统一做一些公共费用的分摊和特殊事项的处理。但就某个国家的当地税务合规来看,这里面有很多的“财税差异”需要做一些合法、合理地调整后,才能申报缴税。但是该国的“财税差异”太大,且是年终累计的数据,我凭着专业判断和以往的经验与该国的财务主管及片区财务共享中心的相关同事,三人三地就相关项目数据一一进行复核和校对。我们一直改了5版的税审资料,从下午一直改到深夜。
我们华为荷兰公司的保安是雇用第三方保安公司,晚上加班若超过一定时间,保安人员就要清理工作人员,不允许留人在办公楼。因为我经常加班,保安人员和我都比较熟了,他就善意的提醒我,太晚了,该离开了。我恳请保安再给我一些时间,我会抓紧赶完的。又过了一段时间,保安又来敲我的办公室门,这时已快到晚上12点了,我不得不离开了办公室。此时公司的班车早已走了,市内公共汽车也停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去赶最晚的末班有轨电车。但是还要在中间路程转一次电车,才能间接绕弯回到公司宿舍。我一路小跑,大约10分钟赶到了离公司最近的有轨电车车站,车站已空无一人。好在我没有等一会儿,就来了最后一班有轨电车。我走进车厢,也只有我一个乘客。为了安全和不寂寞,我走到车头,在靠近司机的地方坐下,给司机打了个招呼。或许天已经很晚了,司机也很寂寞,于是我俩开始闲聊搭话;
“你是中国人吗?”
我很佩服他的眼光,说道:“是的。”
“那可是很远的一个地方?”
“在中国,天都快亮了”我补充道。
“你这么晚才回家呀?”
“公司有一个急活儿,我加班了。”
“辛苦了,加班有不错的加班费吧?”
“我希望是这样!”
“圣诞节快到了,你可以与家人团聚,好好快乐一下子了”,
“我也想好好休息一下了。”
随后,司机指着车厢里挂着的糖果吊袋说。“你可以提前尝尝圣诞礼物。”
“好的,”我随即从挂着的网袋里拿出一个巧克力塞进嘴里。“味道不错,谢谢!”
就这样,您一句,我一句,不知不觉有轨电车就到了中转的车站。
我立刻下车,跑向另外一个站台,站台上又只剩下我一个人。我再看看时间,已经是半夜12点半了,所有的有轨电车也已经停运了,没有办法,我只好步行回去了。中转车站到我公司宿舍还有十几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沿着公共车道加快了步伐,希望能早点到家。此时路上空无一人,一片寂静。路上还有刚下的积雪,只能听到我“咯吱,咯吱”的踏雪声。荷兰的治安很好,我并没有特别的害怕,不用担心抢劫。月光如镜,照亮了前方,我不怕走错路,掉进河沟。只是一路走的时间太长,感到格外的孤单和憋屈。我扪心自问:“这么辛苦,到底为了啥?又有谁知道?”只有星星知我心吧。大概走了一个多小时,快到半夜2点了,我终于回到宿舍,全身已经湿透。我先把闹铃上好,然后倒头就睡,我知道过不了多久,我又要去赶公司的早班车了。因为一大早,我必须要把那个税审资料准时上传,不能延误!
在我离开华为很多年后,我查阅到一篇公开发表的有关华为控股的文章。那是一位华为外部人--申发伟写的“企业集团的全球税收筹划--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经验与启发”(《中国总会计师》2017年第9期)。在该文章中,作者将华为全球架构(中国-香港-荷兰-各国家)和相关税收筹划做了简要的介绍,特别引用了华为2015年和2016年公开财报数据,对华为全球有效税负率做了比较。他得出结论:“华为公司近两年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12.9%和13.4%,低于我国所得税税率25%,也低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处于较低的水平,华为的全球税收筹划非常成功,值得深入研究。”无独有偶,一个好的全球税收筹划,不仅要省税,更要兼顾合法和稳健,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近些年来,欧美国家若干著名世界级公司在激进的税收筹划下,安排的控股框架(如爱尔兰和避税地的“三明治”架构)却被媒体频频报出负面新闻。这些公司屡屡被相关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大额罚款,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相比之下,从2008年至今,十多年过去了,华为的全球控股架构从未发生过税务方面的负面新闻,作为华为当时全球控股推动和落实的亲历亲为者,足以因此欣慰和自豪。
2019年8月初的一天,时任荷兰华为控股的负责人李红滨女士到北京出差,她请我和王润蕾在北京国贸的一家大饭店里聚餐,我们久别重逢,一起回忆起在荷兰控股的那些日子,李总颇为感慨地说道:“老梁,您们当时在荷兰控股做了很多的工作,对华为的贡献很大,你们是真正的无名英雄,我以茶代酒,敬你一杯!”多年以后,听到老领导对我们当时工作有如此高的评价,一句胜千杯,我心已醉,足矣!
荷兰税制要点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其遵守欧盟的增值税法令,在荷兰,目前适用于多数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9%。同时,其享受和遵循统一的欧盟关税法。荷兰有增值税和关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在此制度下,在进口货物时无须支付增值税,可以推迟到增值税定期退税时支付。在定期退税时,可申报延迟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作相应扣除,这将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并产生可观的利息收益。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项欧盟指令,例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欧洲兼并指令。特别是荷兰企业可以享受欧美成员国相应的参与免税制度(Participation Exemption Regime),即荷兰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遇;但是荷兰投资公司必须参股子公司至少 5%的股份,且子公司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子公司不能是仅有资产组合投资(Portfolios investment)2)子公司要有合理的有效税率 3)根据市场价格,子公司至少有50%以下的资产是被动资产(Passive asset)。
荷兰与近100个国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荷兰与中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都是10%。荷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签有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特别优惠,其税率都是0%。荷兰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比较优惠的税率,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大多在0%-5%之间。荷兰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并避免双重征税。
荷兰的企业所得税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来说是比较低的。荷兰企业所得税分两级税率;自2019年起,对于在20万欧元以下的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为19% ,对于超过 20万欧元以上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荷兰政府提出的企业所得税调减计划:在2021年,对于在20万欧元以下的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将降低为15%,对于超过 20万欧元以上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将降低为20.5%。
荷兰企业有一种特别形式叫做“合作社 (COOP)”.虽然合作社与其他形式的企业一样,其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利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同样享受上述的参与所得豁免的待遇。但是根据荷兰相关税法规定,合作社是不需要交纳利润汇出的预提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荷兰的合作社若是在“避税架构”下,或是股息不是分配给有实质经营活动的成员,则必须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荷兰的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就其税收优惠待遇提前申请,以预先税务裁定(Advance Tax Ruling-ATA)的形式从荷兰税务机关得到确认。(荷兰税务机关在鹿特丹以外设有专门的 ATR 工作组)
在荷兰,可以申请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Consolidated returns),也就是说,在荷兰,一家母公司可以与其若干个子公司形成一个“财务单位”(Fiscal unite),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此,这些企业之间就可以盈亏互抵,资产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满足“财务单位”要求,母公司必须拥有子公司95%的经济和法律上的股权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同一个会计年度。在一定条件下,荷兰的常设机构(PE)以及外国公司也可以算进“财务单位”内。在“财务单位”下,各相关企业的整体税负最轻,现金流最省。
在荷兰,对于从2019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亏损,企业可以在以后的6个年度内结转,也可以向以前1个年度结转。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亏损,企业仍然可以在以后的9个年度内结转。但是亏损额必须要由荷兰当地税务检查员以亏损裁定的方式确认。
在荷兰,对外籍个人颁布有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外受聘或被派遣到荷兰工作,并掌握有荷兰劳动力市场稀缺的专业知识的外国雇员,其薪水的 30% 免征税(30% Facility),为期 96 个月。这相优惠措施旨在补偿外籍员工在荷兰生活所产生的额外成本。根据此优惠规定,雇主可为外籍员工提供免税津贴,最高为其薪酬的 30%。薪酬包括各种收入,如奖金和股票期权,但是离职非和退休金除外。为了符合 30%税基减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雇主必须要符合相关条件,即雇员要拥有荷兰劳动力市场所稀缺的或没有的专业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最低应税收入水平:总收入最低额为 37,296 欧元(不包含免税津贴); 对于 30 岁以下的硕士或博士,总收入最低额为 28,350 欧元(不包含免税津贴);对于科研人员,不设总收入最低额; 2)雇员必须从国外招聘 ;3) 雇主必须为荷兰公司并代扣工资税。 4)雇员在荷兰就业开始之前的 24 个月中至少 2/3 的时间在荷兰边界 150 公里范围内居住;免税期为 8 年(96 个月),五年后,税务当局可要求雇主证明员工仍符合条件。
特别要注意的是荷兰对投资中心实体化有最低要求,简单地说,不能仅是壳公司,要有实际的商业业务运作。税务机关认定的标识有实际管理中心,(如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具体合理的商业功能(如物流,仓储运作)。荷兰的鹿特丹是全球的五大港,阿姆斯特丹是欧洲重要航空中转站,荷兰作为欧洲的物流中心,若将物料功能并入投资中心,也是比较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的。
鉴于上述荷兰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商业因素的比较优势,因此,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都选择将荷兰选做(中间层)全球投资中心。
【作者简介】
作者系国际税资深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责任编辑:焦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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