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边的世界很精彩─加拿大税制
作者:梁红星 丨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丨 时间:2020-06-25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东北财经大学培养首届税务系统在职全脱产的硕士研究生班。我很幸运考上了该班。那时,东北财经大学的财税学院有解学智,马国强,郭庆旺,王铁军,吴旭东,苑新丽等一批年轻学者,他们学术思想活跃,各具特色并都亲自给我们授课,让我们眼界大开,受益终身。特别是当时中国已经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们除了学习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资本论以外,还开始学习西方经济学和西方财税理论。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新鲜的外边的世界,非常的好奇和向往。国家税务总局对我们这个班非常重视并寄予厚望,临毕业前,在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派我们这个研究生班出访加拿大,考察和学习加拿大税制。由时任国家税务总局人教司王维平处长和时任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马国强教授任团长带队。当时,出国很难,像我们这个研究生班20几个人,组团出国,在全国税务系统还属第一次。记得出国前,我们在北京国家税务总局集结。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给我们讲话,并由人教司王维平处长专门强调了外事纪律。主要精神是;统一行动听指挥,外出言行讲形象等等。尤其强调一定要整团归国。如有人不回国,整个团队都将受影响,随团领导将要被处分。说到此,我们班同学的眼光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到了我这。我立刻明白他们的所想和提醒。“红星,我们这个团最有可能不回国的就属你了,你英语好,脑子活,可千万不要连累大家呀!”
加拿大,地广人稀,湖泊众多,森林无边。11月份,正值深秋,枫叶红遍,层林尽染。我们一行,在加拿大到访了温哥华,多伦多,蒙特利尔,魁北克和渥太华。历经一个多月,时间紧凑,目不暇接。原来只在书中和听说中的西方世界,现在就在眼前,感慨万千。
在多伦多,加拿大这个人口最集中,城市最繁华的商业城市。我们将在那里进行近2个星期的集中培训。据说我们的入住酒店离多伦多大学的经济学院不远,入住后的第一天早晨,我从酒店出来,好奇地询问一个像是学生的过路人:Where is University of Toronto? 该行人幽默地回答道;University of Toronto is in the Toronto。随后我们遍访了多伦多城市,我才发现,多伦多大学不像中国的北京大学那样,它没有围合的校园,更没有集中在一个区域。多伦多大学的商学院,法学院,医学院等各个专业院系分散在多伦多城市的四面八方,这是一个开放式大学,它与整个社会和市民已经完全融为一体。随后,我们到访了多伦多大学的经济学院,聆听了该学院税收研究中心主任,著名学者Bream教授的专题讲座。他介绍了当今西方税收的理念;税收中性,即国家的税收政策不要干预企业和个人的正常商业运作,要力争税负最轻,保持简洁和有效的税制。这种税收理论与我们传统院校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理念完全不同,使我们耳目一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重新思考。
随后,在我们入住酒店的会议室里,加拿大多伦多的几个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给我们讲解了加拿大相关主要税种和征管情况。当时,中国正值增值税改革,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是中国税收征管的焦点之一,加拿大实行的是货物与劳务税(GST),我们非常想知道加拿大是如何管理票证的。记得我们团有个同学问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在加拿大的小卖部,酒店里都是自行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会不会有大头小尾?甚至开具假票和虚假报税?”讲课的专业人员一时被愣住,不知所问。随后,他们解答道:“一般不会发生这类情况,各个销售,服务点他们收款台的票据数据会直接与银行数据,与税务局数据相关联的,税局相信纳税人的诚信。”国情不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同,决定了具体征管手段的不同。关于这一点,我们随团的同学随后也写了专门的考察报告,上报给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这或许对随后中国税务系统的“金税系统”的上马和推广起到了早期提示作用。
令我备受鼓励的是我在授课期间客串了翻译角色。我们随团的翻译是长春税务学院的一位英语专业女老师。因我本身也是英语专业出身,随后又具体从事税务工作,加上在东财学的也是财税专业。我对财税专业词语理解和翻译比该女老师更加迅速和准确,当该翻译老师出现明显翻译错误或一时找不到对应的专业用语时,我便及时做了一些更正和补救。有好几次讲课场合,那位翻译老师太累了,我就临时顶班翻译,这给了我很强的成就感,也给我们这个班挣得荣光。我自己也意识到;专业英语的翻译是多么的重要和急缺,自己有语言加专业的明显比较优势,过去在国内并没有感觉到,这次出国,临时发挥了大作用!
非常有缘的是我们随后又结识了西安大略大学的国际税专家,华裔李金艳教授。我们去该校聆听了李金艳教授的专题讲座,李教授谈到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相关释义,也从加拿大税制和中国税制的比较角度,阐述了她对中国当时税改的观点和建议。李金艳教授中西税制贯通,英汉切换自如,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使我坚定了国际税收工作的方向,也树立了将来努力的榜样。李教授在中国成长和上过大学,她对我们这个团队的成员格外地看重和亲近,随后,她专门邀请我们全体随团成员到她多伦多宽大,美丽的别墅聚餐。我们一起包了饺子,吃了一顿中西结合的自助餐。期间,我们一起相互举杯,一起哼唱当时正在中国流行的《同桌的你》,《住在我上铺的兄弟》等校园歌曲。我们像似一个大家庭,在异乡重逢,格外的激动和亲近。其间,李教授无比羡慕的向马国强老师说到:“您培养和带领了这批优秀的研究生,他们将是中国未来的新星,财税界的精英!”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也验证了李教授的预言。我们随团成员中,彭三同学现任天津市国资委主任,包清泉同学现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副局长,戴海先同学现任上海市税务局纪检书记,何大壮同学现任贵州省税务局副局长,李卫华现任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副局长,其他同学也都在全国各省市担任处级税务官员或大学院校的院系主任。我幸运,能与这些团员同行出访,我骄傲,能与这些同学同班相处!多年以后,我又在中国财政部税政司,北京德勤税务部和中央财大财税学院与李金艳教授再次相见,我们回顾过去,互问近况,又有合作,再续前缘。
随后,我们到了加拿大的首都-渥太华。渥太华仅是加拿大的政治和行政中心。人少且冷清。我们拜访了加拿大的联邦税务署(CRA)和海关总署,令我们非常惊讶的是加拿大的税务总局也就是30-40个人左右,海关总署大概有8个人左右,而且年龄偏大。当我们好奇的问到这个问题时,一个头发花白的资深官员打趣地说到;“有才干的年轻人都到企业挣大钱去了,他们不愿到政府机关谋职。渥太华没有什么大企业,年轻人都不愿来。而且,渥太华没有太多娱乐生活,日子单调,冬天又冷又长,即便有年轻人愿意来,他们的配偶和孩子也不愿意来,因此,只有我们这些中老年人,在坚守政府岗位,为纳税人服务。”在加拿大这种“大社会,小政府”的体制,为民服务的意识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特别是那位长者的话,对我个人触动很大。在那个时期,中国大多数年轻人都认为国家政府官员才是最有社会地位和发展前景的。在加拿大,有志青年更愿意选择去企业大显身手,这是完全不同的择业观。随后,我也是我们这个班里唯一一个辞去税务官员公职,下海投身于企业作税的人,我随后也走出了属于自己的另外一片新天地!
最后,我们从温哥华离境返回中国。在机场里还是发生了一个喜剧般小插曲。不知什么原因,我的登记牌将把我的名字写错了。等我们一行都办完登记手续,过了安检后,在登记口候机时,相关机场人员要求我重新返回前台,要做更正确认登记。此时,团长马国强老师及全体团员都警觉地瞪大了眼睛,紧盯着我。在以前的中国政府官员出国出访中,也曾有个别官员在最后时刻叛逃,给国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按当时外事纪律的严格要求,我们全团成员的因公护照都由团长亲自集中保管。只有在入境和离境时,才发给个人办理登机手续。此时,他们看着我自己拿着护照,一个人离开了团队,渐行渐远。“坏了,红星要逃了?”他们以前最担心的事情,在这最后时刻,可能就要发生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团队的成员已经开始排队,准备登机了,只见我,坐着电动车,飞速地赶回到了登机口。顿时,我们全团团员欢呼,给与我热烈的掌声,马国强老师紧紧的握住了我的手说:“红星,你可吓坏我们了!”我非常理解的说道:“您们放心,我不会辜负总局和东财的厚望,更不会背弃祖国,我的根在中国!”
加拿大税制简介
●税收管辖权
加拿大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按国籍征税。加拿大居民通常须就其全球范围,无论何种来源的收入纳税,但通常可按《所得税法》规定就其缴纳的外国税享受抵扣或饶让。非加拿大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纳税,但可享受优惠税率,或者在有限范围内依照税收协定免税。纳税人依照加拿大的税法被判断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但同时又在另一国家居住时,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将只被认定为其中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
●非加拿大居民应纳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加拿大的经营收入;
在加拿大任职或受雇所获得的收入;
在加拿大出售 “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以及某些类型的消极收入:例如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或者加拿大房产产生的租金。
●所得税的立法
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个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大联邦政府根据《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居民或非加拿大居民个人和其他纳税人(包括公司和信托)的所得税征收。合伙企业在税法上作为“透明”(flow-through)实体对待,因而其本身不是纳税实体(除非其为指定投资“透明”合伙)。《所得税法》由加拿大收入署(CRA)负责实施。各省和地区政府按照与联邦政府类似的税基征收所得税,但税率不同。
●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分为联邦所得税和省(或者地区)所得税。
联邦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是应税收入的38%,联邦税收减免后为28%,一般减税后,净税率为15%。对于加拿大控股私营小型微利企业(CCPC),净税率为10%。
省或地区所得税:
一般来说,省和地区有两种所得税税率:较低税率(约2%-4%)和较高税率(约11.5%-16%)。
较低的税率适用于符合联邦小企业扣除额的收入。较高的税率适用于所有其他收入。
如:在安大略省(多伦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总计为:10%+3.5%=13.5%
●亏损结转
加拿大的税法不允许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盈亏互补,合并缴税或其他集团内部的减轻税负措施,但是可以按照加拿大收入署(CRA)认可的方法在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有限度的亏损结转。纳税人在经营或财产上的非资本亏损一般可以往前3年和往后20年结转抵扣。净资本亏损可以往前3年和往后无限期地从应纳税的资本收益中扣除,但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针对应纳税的资本收益而抵扣。
●资本弱化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防止纳税实体通过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对有关联的非居民债权人的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纳税的加拿大利润,从而降低其应该向加拿大缴纳的税负。大体而言,如相关负债与相关股本的比例超过1.5:1时,该加拿大业务就不能享受利息扣除。
●销售税和其他税
加拿大对大部分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消费与使用以及服务的供应征收5%的货物和服务税(GST)。与货物和服务税并行的另一个系统是“投入税负抵免”(ITCs)。它是为了保证货物和服务的中间使用者能够将其支付的GST申请退还回来,从而只有供应链的最后消费者或终端使用者才实际承担货物和服务税。任何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了应纳税的行为,如果连同其在世界各地应税行为总值大于3万加元,就要进行货物和服务税的登记。货物和服务税税法对“应税人”所做的定义很广泛,它包括个人、公司、信托以及合伙企业。
免税行为--有些应税的财产和服务免征货物和服务税。较为普遍的免税行为有:
金融服务(如贷款或证券交易,包括股票的出售或发行以及相关服务);
二手住宅用房地产(包括出售与出租);
加拿大慈善机构或其它非营利实体所提供的某些服务;
以及绝大多数的医疗和牙医服务。
省销售税--除阿尔伯塔省以外,加拿大的各省都征收零售税,通常称为省级销售税(PST),各省按与上述货物和服务税同样的税基征收统一销售税(HST),魁北克省则征收魁北克销售税。目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分别按7%、8%、6%征销售税。统一销售税在安大略省按13%税率征收。
●年度纳税申报
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所得税务申报,在加拿大有经营业务的合伙企业,或者“加拿大人合伙企业”(即其成员都是加拿大居民)通常都需要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任何非加拿大居民在纳税年度中如有资本收益,或者出售了“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一般需要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公司如果在任何纳税年度中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营,须要进行年度税务申报。非居民个人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营的也要进行税务申报,不过仅就其有应纳税收入在该纳税年度进行申报。无论可否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享受减免,非居民纳税人都需要年度申报。
●税收协定
加拿大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目前有93个生效双边协定。多年来,加拿大联邦政府已表示打算遏制“协定滥用”,即防止本无权享受特定协定利益的人通过居住在相关国家的实体在加拿大投资,以获得加拿大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加拿大税收优惠。加拿大一直是OECD / 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积极成员。加拿大(连同77个其他国家,但没有美国)于2017 年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签署MLI后,加拿大已表示将采用经合组织关于反协定滥用和争议磋商解决的最低标准,以及强制性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作者简介】
作者系国际税资深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责任编辑:焦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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