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32期“当前税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李怡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11-082018年11月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32期:当前税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主讲嘉宾是原福州市税务局处长,现任福建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雄先生,这也是他第三次做客法大。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李美云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和李辉老师担任点评人。
首先,林处长从实务角度向同学们讲授了几个关于税法适用的问题。首先是新个人所得说法在法院拍卖中适用的问题。由于物权法第28条与新个税法第15条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的竞买人在未获得完税凭证前无法凭借法院的裁定书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使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配置。随后林处长还就法院拍卖公告中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从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角度加以论证。并探讨了法院以《拍卖公告》规定拍卖中的各项税费均由竞买方承担是否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对违法拍卖公告如何救济等问题。
其次,林处长认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中的“完税凭证”这一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虽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对完税凭证进行了规定,但是不够细致。因为实务中在平价、跌价销售等的情况下没有完税凭证,会导致无法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建议补充加入“不征税凭证、免税证明”。
最后,林处长就民法总则能否直接适用于税收征管实践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可以适用,但要慎用。例如,民法总则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而失踪人所欠税款问题没有相关税收法律加以规制,此处如果不用民法去填补就会出现漏洞。最后林处长介绍了同一行为在民法中的规定与税法相冲突,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并辅之以生动的案例加以阐释,让同学们能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税法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施正文教授在评议中首先高度评价了林处长为我国收立法和税法研究作出的重要贡献,感谢他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工作和财税法学科发展的支持。并指出其讲解向同学们传达出在实务中各个法律之间普遍的“融合”现象,所以这更加考验一个人的法学基本功。在实务中普通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常常成为关注的焦点。在随后的互动中,施正文教授就民法总则第43条规范的法律性质,分析了财税法的综合领域法属性,使同学们受益良多。施教授希望同学们能够向林处长学习,献身财税法事业,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断进步,早日成为国家财税法治事业的顶尖人才。
李辉老师在评议中认为,以上税法实务中的问题根源于税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税法在制定时只考虑了一般意义上的交易,却没有顾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建议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来处理。
最后,李美云教授进行总结,她先对林处长的精彩演说表示感谢,然后指出本次讲座很好地将实务带入学生们的课堂,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对同学们的理论学习有很大帮助,实线中对法学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知识的积累很重要,并希望各位同学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对财税法专业更加充满热爱,能够在以后的学习阶段不断充实自我、加强专业知识的积累,无愧于老师们寄予的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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