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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税收与产权保护

作者:蔡 昌等 丨 来源:《税务研究》2018年第5期 丨  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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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深化税制改革新要求的基础上,从企业并购重组、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阐述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税制突破点,并探索税收收入效应、产权保护与税权公平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选择等深层次税收问题。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  税收  产权保护税收收入效应  税权公平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产权改革的战略方向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与战略方向

混合所有制思想可以追溯至凯恩斯的政府调控理论,后来经过新古典学派的萨缪尔森、瑞典学派的林德伯克、产权经济学家科斯与诺思等人的理论探索,逐渐形成今天的混合所有制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也并非强调单一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

在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我国经济领域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又是新时代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方向。《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混合,使大多数国有企业转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法人,实现国有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和优势互补,促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看,在宏观层次上,单一的公有制已经发展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在企业层次上,多种所有制成分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已经形成一种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推动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在价值在于通过非国有资本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最大化诉求,使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动力”得以真正发挥,解决国有企业因出资人(全民)不到位或虚拟到位而发生的内部人(管理层)控制问题,[2]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托所有制的多元产权架构及其运行机制,发挥国有资本对其他非公有资本的辐射功能,是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调动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体制机制的转换,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全面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二)辩证地认识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树立辩证思维。一方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在宏观领域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在企业层面坚持公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国有企业的微观经济基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定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把握:从质的方面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它不仅是实现政府目标的基本手段,还是保证和引导整个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从量的方面看,国有经济的分布和量的比例要体现其质的要求,做到在关键行业和领域起到“领头羊”作用,在地理分布上要实现搭配合理、均衡布局。另一方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引进民资和外资等形式的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发挥不同所有制产权的激励机制,形成多种所有制共融共生的社会经济生态。从现阶段国内情况看,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追求单纯的资本投资,还希望获得决策的话语权或者一部分经营权,这也是发挥混合所有制激励机制的一个侧面。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深化税制改革的新要求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架构,但是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微观层面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多项改革方案的推出,政府还必须不断深化税制改革,调整产权、土地、劳动等方面的财税政策,以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的迫切要求。

(一)税收制度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

我国公有制产权制度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基本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主体涵盖国家、集体、法人、自然人,甚至还有境外股东,这恰好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相一致。税收依附于产权而存在,没有产权,就没有税收。从表面上看,税收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得、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但税收真正的目的物是产权。[3]基于产权税收观的理论认知,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税制改革必须适应多元化产权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的课税要求,设计出具有现实适应性的多样化税收政策。在公有制产权主导和混合所有制多元化产权结构下,税收的征收内容、形式以及制度细节必须因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等不同性质资本的要求而具有多层次性。

(二)税收制度的包容性与公平性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多元化产权结构,其实质是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一种新型所有制运作模式。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是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方式,它要求税制对不同产权一视同仁,赋予同等税收待遇,以实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模式征税的包容性和公平性。税收制度的包容性体现在特定条件下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手段,但包容性并不排斥公平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收益率,它客观上要求税制必须能对产权交易、控股关系的变化进行严密监控,并能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主体的收益生成、流转与分配过程进行科学界定与公平征税,以体现公平、效率的赋税思想。

(三)税收制度的产权保护性与激励性

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两大目标:一是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二是把非公有资本引入国有经济内部,发挥非公有资本的“鲶鱼效应”,即利用混合所有制来克服国有企业的弊端。用混合所有制的方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产权制度改革,这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它有效、成功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这一世界性难题。[4]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强调多元化产权结构融合的同时,必须切实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主体的权益,这就要求税制也必须有配套政策,即在征税时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主体的权益,使税制具备产权保护功能,构建产权型税收体系。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公有制产权之外融入其他性质产权,产生“杂交优势”,形成产权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这就要求税制也必须引入产权激励与制衡要求的相关税收条款,进一步强化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激励效应,调动各类不同产权性质的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正如一位学者在“国有企业改革—东北振兴的重头戏”论坛上提出的,在东北经济下行压力下,需要一种稳定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投资者带来参与东北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预期收益,降低投资者参与改革的成本,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东北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之中,这是东北国企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5]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税制突破点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税收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税收政策的含混不清或滞后将可能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道路上的“拦路虎”。因此,必须清除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税收障碍,在改革的关键环节实现特殊限定条件下的税制突破。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制突破点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实施有限制的员工持股计划;二是实施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企业重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是实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方案。在现实运作中,混合所有制改革或采取上述模式中的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式的组合。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牵扯到头绪复杂的并购重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常采取股权收购方式,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老股转让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这种操作只是股东控股关系的改变,一般不会引起太大震动。譬如,号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股的联通公司采用的就是“定向增发+老股转让+员工持股”的组合模式。国有企业与其他非国有资本以并购重组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税收

问题: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6]即并购重组必须满足“一个目的,两个连续性,两个比例”的苛刻条件,才能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一个目的”是指并购重组活动符合商业目的原则,不以避税为目的;“两个连续性”是指资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权益持有的连续性;“两个比例”是指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股权比例不能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以及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是,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普通民营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单支力量难以满足收购资产或股权比例达到50%的基本门槛,因此也就很难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结果往往是较高的税负成为阻碍民营资本进入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地的藩篱。这是妨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大“堵点”,必须在税制上予以突破,否则很难吸引非国有企业参股国有企业。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有以下两个解决思路:一是适当降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门槛,若单一民营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比例达到20%,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7]二是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营企业数量在限制范围内,允许多家民营企业参股比例之和达到50%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而另一个85%的股权支付比例,也会阻碍参与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最终导致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搁浅。其二是民营企业现金认购股份方式。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大多要求民营企业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会增加民营企业筹措资金的压力,从而抑制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热情。

因此,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必须允许非国有资本采取无形资产(技术专利、知识产权、商誉)、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甚至允许以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宽民营企业的投资范围,降低参股国有企业的难度。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不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种投资交易中并没有发生现金流,投资方取得的对价是股权而非可以用于缴税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若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就需要投资方额外筹措资金缴纳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允许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递延纳税,但是递延纳税毕竟不等于不纳税,依然会在资源优化配置上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妨碍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国际上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规定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一做法值得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借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制突破点

从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落地方案可知,员工持股计划不仅多见,而且备受青睐。员工持股计划不仅解决了国有企业投资者缺位问题,而且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润和股价绑定,能够有效激励经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公司核心层的工作热情,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激励相容”。

在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必须重视持股方案在股票价格、持有比例、持有期限、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国资委、财政部及证监会于2016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了指导意见,但在税制方面,尚未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系统性政策,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中。

员工持股计划涉税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员工个人层面,主要涉及员工持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二是企业层面,主要涉及员工持股的税前扣除问题。[8]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科技成果入股等。员工以不同形式持股,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及面临的涉税问题也不尽相同,表1比较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表1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阶段/时点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预留股票阶段

尚无政策规定

授予阶段

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延长纳税期限: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暂不纳税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时点

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股票解禁时点

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持有阶段

(股权分红时点)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阶段

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员工个人层面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存在四个亟待突破的税收问题:第一,缺乏体系完备、界定清晰的员工持股计划税收政策;第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方面的税收政策尚不统一,比如,对非上市公司而言,仅限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股权出售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列入税收优惠范围;第三,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解禁期和解锁期的征税问题,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但解锁期一般居于解禁期之后若干时日,故应以解锁期作为征税的基准日期;[9]第四,对以科技成果入股行为尚未构建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目前所执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力度不够,客观上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

从企业层面分析,向核心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行为可能面临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但目前税收政策不甚明确,也可能成为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障碍之一。

(三)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制突破点

税法规定,企业因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若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企业,其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资产评估增值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产权转移情形,则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减除应扣除的折旧、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民营企业土地、房产、股权等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营企业实施资产交易、并购重组时,若产生评估增值额,往往需要负担较重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这必然会降低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对此,笔者建议对评估增值额的税务处理应突破原有的税制框架,即区别评估增值额的性质和内容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若企业是为了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则应给予免税待遇,但当企业以后再次出售该项资产时,就必须以其评估增值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目前税收政策不一致,即允许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10]而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必须依法缴纳。对此,笔者建议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的税收政策应保持一致,并遵循“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尽快修订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涉及的资产交易、并购重组活动产生的评估增值额,采取免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税率等方式,合理控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税收成本,提高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经济的吸引力。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发的深层次税收问题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税收收入效应

笔者研究发现,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度不同,即不同所有制企业存在不同的实际税负率。2006~2015年的10年间,国有企业纳税绝对量不断增加,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0%~40%,因此国有企业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具有不可撼动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纳税总量也在不断增长,其纳税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约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11%,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贡献的新兴力量。从增长相对值看,2012年之前民营企业更具活力,纳税增长率远高于国有企业,近年来所有企业的纳税增长率都稍显疲软,但国有企业纳税增长率稍高于民营企业。[11]比较2006~2015年10年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产净利率与实际税负率(见表2)可知,国有企业的资产净利率低于民营企业,而国有企业却承担着高于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率,这违背了高盈利能力高税负的原则,反映出在现实经济实践中,不同所有制企业效率的高低与其实际税负率大小存在着不匹配状况。


表2  2006-2015年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资产净利率与实际税负率比较

年份

资产净利率

实际税负率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500强)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500强)

2006

3.14%

4.72%

8.62%

3.46%

2007

3.74%

7.52%

8.95%

3.71%

2008

2.62%

6.15%

8.80%

3.61%

2009

2.52%

6.48%

10.98%

3.75%

2010

2.78%

8.00%

8.72%

3.92%

2011

2.64%

6.43%

8.72%

4.40%

2012

2.20%

5.03%

8.85%

4.10%

2013

1.98%

4.95%

8.11%

3.59%

2014

1.78%

4.77%

8.28%

3.90%

2015

1.45%

4.48%

9.01%

3.97%

注:表中的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的界定,是指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企业);表中的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是民营企业的典型代表。

数据来源:民营企业(500强)数据来源于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不同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国有企业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由于民营企业实际税负率低于国有企业,如果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于存在产权制衡机制的微观作用效应,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应该介于“混改前”的国有企业实际税负率与民营企业实际税负率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因此,最为社会各界担忧的是广泛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会直接减少税收总收入。 

从产权制衡角度分析,混合所有制融入其他性质产权,增强了产权制衡度,不同产权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迫使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加强纳税管理、科学控制税负,使其实际税负率呈下降趋势,最终体现为税收总收入的减少。其实,这个逻辑推理结论只是一个局部的短期效应,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深入,改革成效不断显现,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资本收益率会逐渐提高,其实际税负率也会不断提高,政府所取得的税收总收入就会不断增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菲尔普斯教授也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国有企业为中国贡献了大量的税收,改革将会让国企损失一些收入,但中国的整体税收不会受影响。……最终由于拆散国企并不会减少税收收入,反而使得分配更加高效,甚至由于资源分配更加高效反而会增加税收的收入。”[12]

(二)产权保护与税权公平问题

企业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内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提就是要确保产权明晰,保护不同产权主体的正当权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依然存在一些对非公有制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制产权保护的现象,导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对等,非公有制经济无法得到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地位和待遇。如果没有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严格法律规定,民营资本必然缺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勇气和胆量。同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保护机制缺位问题,多种形式侵犯国有产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国有资产流失时有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此明确要求:“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政府必须解决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必须完善产权保护程序和制度,切实保护不同性质产权的资产与收益。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学界流传着这样一句哲理:现代企业制度只要不存在所有权歧视,天然就是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是彻底消除所有权歧视。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还要把国有企业的实力与民营企业的活力结合起来,这必须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为根基和依托。基于上述改革要求,其实产权保护也需要来自税制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国家必须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主体赋予公平税权,防止各类产权流转出现避税和税收歧视问题,防止公有制产权主体和非公有制产权主体出现税负不均衡现象,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民营资本被剥夺或侵蚀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于各类企业存在的税收不规范问题必须在尊重客观历史事实基础上妥善处理,对于一些冤假错案涉税问题必须予以彻底纠正,以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正当权益。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选择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选择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必须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在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和引入不同性质的非公有资本。从行业角度出发,必须衡量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和税收贡献度变化情况,划分出适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不适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类型,然后根据行业特征和内在规律分而治之,有效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1.适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类型。(1)制造业。除国防、军工制造业外,制造业领域一般竞争性比较强,在这类行业中,民营参股比例越高的国有企业越能在治理结构、管理透明度、税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优势,越能发挥其市场竞争优势,提升绩效水平。因此,竞争性制造行业的国有企业适于混合所有制改革。(2)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处于竞争性领域,在这类行业中,产权越明晰,企业股权归属越明确,越能适应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股权的所有者是国家,往往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和监管缺位问题,因此通过监管适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降低房地产行业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比例,充分发挥不同性质产权的制衡作用,就能够有效提升房地产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3)公共保障类行业。公共保障类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正外部性比较大的行业,主要承担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与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这一行业的国有企业大多属于中央国有企业,政府对该行业通常出台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行业的国有企业实际税负普遍偏低,且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几乎不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关注的并不是自身业绩,而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贡献,其经营业绩与税负水平一样,通常居于较低水平,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对于这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应该在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引进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其经营业绩和税收贡献。此外,这类行业的国有企业也可尝试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2.不适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业类型。(1)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领域,在这类行业中几乎没有市场竞争的存在。这一行业涉及的细分行业与领域较多,主要包括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领域,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领域,核电、气象、测绘、水文等领域,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以及其他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领域。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战略地位,其中涉及的国家安全和重点战略产业,必须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可以探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等具体改革模式,但不宜深度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一般垄断行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部分领域可尝试以准入方式吸收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或建立竞争性采购机制;电网、管网等带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垄断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可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2)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首先,农林牧渔业属于需求刚性行业,企业绩效水平的差异性不太明显;其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并不密切;最后,我国税法给予农林牧渔业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使得该行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其他行业明显偏低,虽然这会减轻农林牧渔业的税收负担,但是过多的税收优惠不仅会造成行业间的不公平,从长期看反而不利于该行业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优化。因此,农林牧渔业不适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责任编辑:贾茗铄)

 

【参考文献】

[1]蔡昌:《构建产权型税收体系—基于产权保护与税收立法权的回归的思考》,载《税务研究》2013年第6期。

[2]蔡昌、李蓓蕾:《不同所有制企业实际税负比较研究》,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11期。

[3]李敬、陈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载《经济日报》2015年5月7日。

[4]唐任伍:《混合所有制实质是产权制度改革》,载《企业观察报》2013年11月19日。

 

【作者简介】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沈静,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收学硕士。

 



[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2] 李敬礼、陈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载《经济日报》2015年5月7日。

[3] 蔡昌:《构建产权型税收体系——基于产权保护与税收立法权的回归的思考》,载《税务研究》2013年第6期。

[4] 唐任伍:《混合所有制的实质是产权制度改革》,载《企业观察报》2013年11月19日。

[5] 倪红日:《顶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精准税收刺激政策”》,于“国有企业改革——东北振兴”论坛发言。

[6]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并购重组满足太特殊行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允许递延纳税,即并购重组发生档期不确认重组资产或股权的增值,毋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股比例为20%。

[8] 员工持股涉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

[9] 解禁期是指某股票限售期满,该股原非流通股可以开始上市交易的日期。解锁期是指解除股票锁定的日期,即自该日起允许持股人卖出股票。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第一条规定:“(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11] 蔡昌、李蓓蕾:《不同所有制企业实际税负比较研究》,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11期。

[12] 埃德蒙·费尔普:《改革国企不会影响中国整体税收》,载于http://www.chinanews.com/cj/2014/04-11/6055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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