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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老友访谈录:我“走出去”的这些年

作者:梁红星 丨 来源:微信公众号“四大老友会”第52期 丨  时间:2018-05-29


内容提要:要想很好的把握国家的税收政策走向和新法规背后的立法精神,我建议要关注有三个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科研机构的调研报告、政府部门组织的的研讨会和政府官员的政策解读,这些信息比较重要。

很多时候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会有一个误解,觉得花了一大笔的税务咨询费之后,就可以完全地置身事外,期望全部都交给专业中介帮助推行就可以了。但其实,中介机构只是外部顾问,是助力,如果企业想把自己的“最后一公里”跑好,一定是要对本企业及其所处的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和洞察,要承担主导和落实相关的税务事项,这也是内部税务经理的职责所在,也是其价值所在!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不够多、它们对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比较少、甚至即使有税收协定他们也不是完全去遵从和执行,这是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一个税务困惑。

 

三十年间,他当过政府税务官员、任职过“四大”的税务咨询师;成为职业经理人后,供职过国际500强欧美跨国公司、中国成功“走出去”的民企和国企。对比不同的职业角色和服务维度,他对税务工作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他作为企业内部税务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惠普、卡夫食品等国际500强企业在中国地区的并购与合并事宜;跟随华为、北京京西重工、天合光能、葛洲坝国际等中国成功的“走出去”代表企业走过了非洲、中东、欧美、东南亚、南美洲。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在“走出去”后面临着各中各样的税务风险和挑战……

 

一、从政府税务机关角度看税收

从1989年到1994年,我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工作;随后在1997年时,我又有机会在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实习了一年,所以我兼有基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工作的经历。我先从税务局公务员的角度来谈对税法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

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新的税制,税法的出台、或者一个新的税务规定的发布,其必定有当时国际环境背景、更重要的是它要配合当时的国家的经济方针和财税政策的比如,国家改革开放前期的招商引资,现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从虚拟经济到实体经济、鼓励科技创新等。所以要想对一个新的税务法规有一个较准确的理解,对其宏观政策背景和立法思想的理解是十分重要的。

 

二、三个途径理解新税法规的政策背景

要想很好的把握国家的税收政策走向和新法规背后的立法精神,我建议要关注有三个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机构调研报告、政府部门组织的的研讨会和政府官员的政策解读,这些信息都比较重要,值得仔细的研读和体会。

首先,一个新税制和新税法规不是凭空而来的,财政部和国家税总会做一些前期调研,比如委托研究机构,包括财政科学研究院、税务科学研究所和各大院校等,进行研究、发布专题研究报告。这类研究报告代表了国家制定新税收法规的理论依据,需要仔细研读。

其次,是在新税法颁布之前,一般财务部和国家税总会邀请一些利益相关方,比如税务机关、企业纳税人、中介机构、研究机关和学者等进行一系列的研讨会。这些利益相关者会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反馈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会与参会各方有一些互动和应答。这一类研讨会的相关信息的也是了解新法规的一个重要途径。

再次,很多重要的新法规正式颁布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司,处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负责人,包括司长、副司长、处长和执笔者多会在相关的政策解读,这些政策法规解读一般都会在相关媒体 如《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等杂志及从财政部或国家税总的官方网站上登出,这些解读与新税法规直接相关,是最值得重视和细心消化的。

 

三、如何从税务机关争取税务优惠

一般来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站在国家宏观经济方针和财税政策的角度去看税务问题的;但是税务具体的征收机关,比如省(自治区),地区(州),县,乡镇基层税务机关更多的是从当地财政收入任务,现实的征管人力,内部流程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企业税务问题的。 也就是说,国家和地方的税务机关它们考虑税务问题的角度不同,关注的重点和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个企业想依据某个税务政策法规、赢得税务机关对企业支持和帮助,甚至企业计划力争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安排或税务优惠,首先需要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甚至省税务局,就税务政策层面进行汇报,沟通。简单说,要政策制定层面有依据。需争取国家层面的充分理解和认可。其次,还需要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就一些财务数据和操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困难)向基层征管税务局举证和说明,简单的说,要法规执行层面行的通,愿意做。只有充分沟通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税务机关,企业才有可能获得一些有利的税务政策法规的支持或优惠。

 

四、从税务中介机构角度看税收

自1997年起,我在北京德勤工作了将近四年,担任税务经理。当时“四大”刚进入中国不久,在中国只有北京、上海和香港办公室,人也并不多。我觉得“四大”是一个很好的职业化熏陶的机构,也是规范和提高自己税务专业技能和素质的重要平台

从“四大”或者说中介机构专业咨询师的角度来看税法,他们更多的是从财税法规的立法背景,包括法规本身专业性层面来考虑的。因为当时中国税制改革,很多法规都是借鉴西方,尤其是借鉴了欧美的立法和征管的经验,所以“四大”也会引用欧美的一些案例,参照发达国家成熟的实践经验,提出一些专业性的参考建议。

我觉得“四大”具有的一个优势就是它有庞大的客户群,它可以从同行业或者其他有代表性的客户群中总结出同类问题和实操样板,继而给出其专业意见。

当然,“四大”还有其他的好处,比如内部严密的审核制度、完善的资料数据库和大量的培训研讨机会,这些都能使你从一个很专业、很科学、很规范的角度去学习税务知识、提高税务技能。

 

五、从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的角度看税收

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去关注税法对企业的影响,去落实税法在企业的具体运用

第一个层面,对企业高管层的决策有影响,即分析,预判新税法规对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本身的经营战略,市场运营,财税的直接影响,从而进行风险预估、税负分析和测算,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建言建策。第二个层面,根据新税法规的理解,对照企业现行的内部制度,流程和相关规定,甚至是重新审核商务合同条款,重新评估账务处理的影响,进而要提出相应修改,完善和优化的具体建议和措施。第三个层面,是具体的在执行和落实,内部税务经理人需要把新税法规落实到每个具体的税收个案和各个相关操作环节上、他们不能回避相关操作细节,所以也是最有挑战性的。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税务职业经理人要协调,沟通,培训企业的内部相关部门,如商务部、法务部、各个业务单元部门,要打通相关内部所有的环节,推进企业落实“最后一公里”。

 

六、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与税务中介的区别和合作

“四大”或税务中介一般关注的是财税法规本身的科学性、内在的逻辑性和行业的一般性影响,他们对某个企业本身的特点、流程和操作的认知是有限的。由于预算、时间的限制及对具体企业了解的局限,税务中介机构一般只是对企业税务问题进行法规的理论分析,其提出的应对参考方案也是提示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其最终的专业报告是不会替企业做出最终的决策判断,更不会关注相关税务法规的具体落实和税收方案的具体实施。

但是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与税务中介机构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需最终决定选择最适合企业的税务方案,并需要最终具体落税务方案。具体的讲,必须务实有效!所以在这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税务经理人需要给税务中介进行引导和补充,充分地展现和介绍企业的性质特点、主动提供细化的信息,数据和操作的节点,而且要去打通彼此间的障碍和通道,这样才能更好的与税务中介机构配合,才能更好的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

有时候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会有一个误解,觉得既然花了一大笔的税务咨询费,自己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期望将税务方案全都交给税务中介,让其帮助推行就好了。但其实,税务中介只是外部顾问,是助力,如果企业想把自己的“最后一公里”走完,一定是要对本企业及其所处的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和洞察,要承担主导和落实相关的税务事项的,这也是内部税务经理的职责所在,也是其价值所在!

 

七、中国税与国际税的关联性

前面我谈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走出去”企业还必须关注和考虑的另外一个关联税制就是中国税,就是宗主国和东道国税制之间的税务联系和相互影响,就此我想谈下面四点。

第一,即便没有税收协定,中国的国内税法对境外所得的具体规定也有相应的影响;其中包括境外税务的抵免的方法,期限,抵免的层级等。第二,就是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当前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基本已涵盖了大部分“走出去”的国家。“走出去”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和体会相关的税收协定,包括对税种,纳税人界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情报的互换、纠纷协商解决的机制等等。第三,中国目前也加入了很多国际组织并签署了一些多边条约,比如说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约定)就很重要,还有如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是关于银行信息交换的约定)中国将履行在那些多边条约中的承诺。所以现在企业在全球税收架构的设计时,在税收整体方案筹划时,就不能太激进,要必须考虑中国与国际间的合作和多边条约的要求。第四。还有一类就是国际上的税务公约和惯例,虽然它们没有一定强制性的约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比如说OECD(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它们都是众多国家的专家,官员根据众多的国际税务经验,时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集团智慧结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八、财税〔2017〕84号的实务建议

这个新政策将“三层抵免”改成“五层抵免”、“分国不分项抵扣”改成“综合抵免”,它的政策背景就是国家要给予“走出去”企业大力支持。过去的三层抵免架构比较简单,进行全球投资框架筹划有很多局限性,在现在的国际税务竞争中很难获得优势。所以现在扩展到五层,给企业更大的筹划空间,在上层可以加入更具有针对性的导管层,或者在中间层加进更多选择的低税国。这样企业可以筹划和搭建更加有效,合理的全球投资框架。

 

九、五层境外投资架构如何搭建?

我在中国惠普和卡夫工作期间,曾经直接参加过惠普,卡夫在中国区的并购,同时了解到他们的全球并购规划和安排、随后还参与过其他企业的并购的事项。据我的了解,像欧美500强的跨国企业,它们在全球的投资框架相当复杂,甚至是15-20的不同层级,5-9的并排股权结构,这种复杂投资结构的安排,税务筹划是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其中包括股息 利息,特许使用权,资本利得的预扣税,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反避税等考量)当然还有其他市场,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外汇,运行成本的考量因素。

一般来说,在一个全球有效税率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基本都是避税地,或者是低税国。理想的避税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低税地有香港,新加坡,阿联酋的迪拜,毛里求斯和塞浦路斯等国家和地区。但是,现在在国际税务合作和多边条约中,对这类的避税地和低税国都有一些相应的反避税的监管和限制。在中间层,如在第2-3层往往是设立在税制比较透明和规范、税收协定网比较多、税率相对比较低且对协定受益人限制比较少的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在底层,即第4-7层大部分是有实质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如项目所在国。

 

十、顶层和中间层级投资架构的选择

很多从中国“走出去”的企业中,央企一般会选择香港,新加坡,阿联酋的迪拜作为顶层投资公司,而民企会考虑选择开曼等避税地作为顶层投资公司。中间层大多数相似的,如设在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瑞士和毛里求斯。将这些国家设在全球架构的中间层,这是中国税中境外税收抵免,双边税收协定及其他商业因素考量的结果。

以荷兰为例,荷兰是欧盟成员国,其遵守欧盟的所得税税法,增值税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法。荷兰和一百多个国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大多数的税收协定都有比较优惠的税率。如荷兰与中国的香港地区就有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该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为零税率。所以很多“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结构是从中国大陆投到香港、从香港投到荷兰、荷兰再投到其他一些东道国,这就是利用了荷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荷兰还有一个税制特点是“参股所得免税”(participation exemption),满足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5%的股份等条件后,母公司得自子公司的所有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免税;此外,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全球的五大港,这是欧洲的物流中心,能满足企业运营上很多实质性的要求且有关税保税的成熟运作。

同理,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和瑞士都有类似的税务优惠待遇。其中,爱尔兰和瑞士更多的是作为资金中心,在金融方面有些特殊的税务优惠;比利时和卢森堡也都是中间层或者更高层投资中心的一个好的选择。

 

十一、综合抵免法的关注点

就“综合抵免法”而言,企业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关注和税务筹划。第一,对集团所有的境外投资国别进行排查,“综合抵免”只有在境外国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的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时,有的高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时才有好处。例如,一个中国企业现在的所得税税率是25%,(或高新技术企业是15%),只有境外投资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的是高于25%的(或高于15%)、有的是低于25%的(或低于15%),同时具有这两类税率的国别,才有可能进行综合抵免。另外,企业投资的国别要足够的多,有亏损的国家,也有盈利的国家,而且亏损要足够被盈利国家所互抵,这时候综合抵免的好处才会显现。所以,第一个要点是对集团所有的境外投资国家进行排查,了解被投资国家是处于高税率还是低税率,那些国家是盈是亏,境外亏损是否足够抵扣盈利。第二,要站在集团全盘角度整体抵扣。因为现在“走出去”企业有很多的经营形式,有的虽然是以集团总部或者控股集团中标的,但具体实施和运营是由成员企业或很多的参建商来完成的,所以必须要站在集团的角度。集团的盘子越大,“综合抵免”才能用的越好。因此,要有大局观,切忌“小算盘”。个别成员企业(分包商)只看到本企业的盈亏,用自己的那份小的“分割单”进行抵扣,却不能在企业集团更大的“盘子里”享受“综合抵免法”的优惠政策,由此,将集团内可以抵扣更多的亏损机会丧失了。

 

十二、有什么途径可以尽快了解东道国的相关税制?

我刚“走出去”时,就遇到过这个困难,很多时候由于企业预算和人员条件的限制,很难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把握东道国的税制情况,或是只停留在东道国税制概况的粗浅层面,无法深入了解到适用企业具体情况的税法规定和要求。现在获得东道国税制信息的途径比我当年多多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公布了50多个国别的税收指南商务部也公布了很多国家的对外投资指南、其中就包含了相应国家的税制简介。但是这些官方资讯的缺陷是过于简单,只是一个初步的介绍。“四大”,对全球各主要国家的基本税制信息都有相应的指导手册或指南,其好处是每年都有更新,简明扼要。且可以在其公开网站免费查阅。其一般还有英文,法文及当地语言的版本相互对照,另外,“四大”对各国新的税法税规一般都有相应的分析和专业的英文翻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获取途径。

当然,对于你所在的企业所处行业来说,这些信息远远不够。建议还可以通过若干个其他渠道进行补充。比如说,通过东道国的中国经商处获取一定的信息。还可以向先行进入东道国的中资企业了解,同样的税务问题,他们肯定都已经遇到过,向他们学习了解,这是一个非常实用和有效的途径。当然也可以通过直接查看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网站,查看和研读一些具体的税务法规,甚至还可以去拜访其国家税务政策制定机关和相关官员,向他们咨询和求证一些税收政策和法规。

企业经常借助的重要的资源和途径就是当地的中介机构,包括当地的“四大”,还有当地的会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所或律师事务所。向他们支付一些咨询费用,进而对税法法规细节进行确认,对理解疑惑获取解答。这些费用,不可节省,这些专业人员,必须充分利用。有一些大型的央企和民企还会招聘当地的税务人员,因为他们对当地的税法比较清楚,对企业内部运作有所了解,他们熟悉当地的文化背景,加上语音沟通的便利,所以他们是企业深入了解和掌握当地税法的关键桥梁和重要途径。

 

十三、如何借助税收协定保护企业的税收权益

中国跟相关的东道国家虽然有税收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有明确保护我们“走出去”企业的相关税收权益的条款。但是实际税务协定的执行中,有些东道国,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不执行,企业面对这种困境,有没有可以求助和解决的途径呢?

我遇到过的很多案例,大部分中资企业都选择息事宁人,不愿力争。尤其是跟东道国当地基层税务局争辩时,好像“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觉得很沮丧,很无助。我认为,如果是税务协定有明确约定的、企业本应该享受的,不力争,就会影响到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行模式,影响到重大的营收和利润状况,企业就不用能放弃,要积极的去努力争取。

我认为有如下三个途径可以去力争。第一,是要联系当地的中国大使馆和经商处,因为它们会站在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角度,帮企业去跟对口的财政和税务机关协调和沟通,而由企业去直接去跟东道国的基层税务征管机关交涉很可能是无效的。第二,借助当地代理人或中间人,企业可以尝试直接与东道国的国家对口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去协商税务协定事宜。 第三,还有一个重要渠道和途径,大家千万不要忽视的就是我们有背后有强大的祖国的支持。现在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非常支持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它们愿意为企业争取相关税收权益。所以遇到这种困境时,可以求助国家税务总局的国际处和财政部税政司,可向他们直接说明情况,提交证据。国家税总可以代表企业跟税收协定签约国沟通,通过协商机制、情报互换机制去争取企业的税收权益,现在已经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十四、在外企做中国税与在中资企业做国际税有什么区别?

从我自身在外企的中国区做税务总监到我在中资在外国区域做税务总监及后来做全球高级税务总监的经历来看,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角色,其工作职责,区域范围,技能要求,团队管理都不相同。相对来说,在中资企业做国际税,挑战性更大,不确定性更多,当然成长的机遇也更难得

在外资企业做中国税,一般来说,更多的是关注中国税法规定的细节及其在中国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中国区的税务总监一般是向外资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的税务部门汇报,其面对的一般是中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和与之合作的中国税务中介。他的职责更多是将中国区的税务工作做好。其工作包括日常的税务遵从及一些中国税收筹划事项,有时也配合总部做一些外企全球性的工作(如全球并购计划的配合)。中国区的税务团队需要对中国税精通,但是对总部所在地的税制和相关国际税有一些了解即可。中国税的日常遵从工作比较琐碎,细致,外企总部一般要求比较严格,其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内控,上报,数据采集系统。中国区的税务筹划项目,一般也是中国税导向的,凭中国区的税务技能和经验,借助外部税务顾问的帮助,一般能按计划推进,落实。中国区是税务总监向总部税务部门需按时,准确,完整的汇报和解释,在这种严格,规范的内部流程和工作惯例下,其在之中发挥和改变的余地不大,另外,外企总部的领导和国际税务团队及中国区的领导和其税务团队,一般分工明确,专业化非常强,也相对稳定。相对来说,相互间的沟通,交流是比较顺畅的,一般中国税团队有每年去总部汇报或培训的机会。

在中资企业做国际税,要关注的是全球税,全球相关国家(地区)的税务政策变化及企业在当地的税务事项,总部都必须及时了解和积极应对。总部要求全球各地的财税人员向中国总部汇报和解释(包括当地的基本税制情况,新的税法变化和影响,日常税务申报,缴纳情况,当地税务稽查和应对结果等),其面对的对象一般是全球各地的财税负责人,有时也直接与境外当地的税务中介沟通。遇到重大税务事项(如金额较大的税务稽查,重大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变化等),总部还需到境外现场了解情况,协调相关资源,指导解决问题。总部还需要及时总结海外各国的案例(经验和教训),及时给海外各地的财税人员培训,同时监督,检查和询问相关税务事宜的跟进和落实情况。中资企业税务总部比较挑战是,所有总部(集团层面)的全球税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流程和相应的指导规定,都必须自己从无到有,从粗到细搭建和完善,当然有一些是可以借鉴外企总部经验或得到外部税务顾问的帮助,但根本上还是要根据本企业和行业的特点自己创建和完善。中国总部国际税团队不仅需要懂得中国的本国税,还要求尽力多的,尽量细的了解境外各国各地的税制情况。其中资企业总部的国际税团队及海外财税人员也是一个不断组建,更新的过程,国际税务人员相对来说都是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处理不断的新税务问题中得到成长,整个国际税团队人员更新快,流动大,尤其是外派到东道国的财税人员更是这样。总部在管理海外当地的外籍税务专业人员时,挑战更大,与他们之间的语言沟通,企业文化,管理的方式都有挑战。需要相互尊重,求同存异,长时间的磨合和适应。总部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与海外各地的财务人员沟通,很多情况下总部必须要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才不至于将税务问题拖延以致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胜任国际税的经历/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

我从自己从业的经历上来看,有一段“四大”或者其他税务中介的工作经历,这对自己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极有好处的。它会教会你如何科学地,规范地去理解一个税制和税收规定,它会训练你成为一个有专业素质,具备较高财税技能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各种数据库,便利工具箱的应用,还有就是世界工作语言-英语(特别是财税专业英语)提升和熟练,这些都是从事国际税的必要准备。

如果有可能的话,我特别强调是;要有境外某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地区的实地工作经验;如果没有这种机会,也要尽量在中国企业集团总部内直接地参与这种国际税的工作,只有这种直接的体验,才能真真跨入国际税的门槛。

从知识架构的角度来看,我建议;要深刻理解和掌握国际税的基本知识,其中包括OECD协定范本,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BEPS的学习,要看这些出版物的原文,(可以参看中文翻译),还有研读一些主要国家税制(其中欧盟税法比较经典)这些都是国际税基础,是对了解国际税是不可或缺的。

财会知识(包括国际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法务知识(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并购法律法规)都是必要知识补充。对商务,行业的了解,这也是企业内部税务经理人必要的知识。当然,若能多学习和了解更多东道国的历史,文化,民族和宗教的知识,这些也会有助于开展国际税的工作。

对从事国际税的专业人员来说,我感到沟通理解能力尤为重要,尤其是要提升自己跨国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交流沟通的能力。如何在有限资源和条件下,借用外力,发挥各方潜能,求同存异,进行有效,充分的沟通,最终解决问题,这是非常挑战的。还有快速学习和适应的能力,培养自己快速掌握一种新知识的能力,训练自己快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也非常关键。因为税法经常在发生变化,而且各个国家的税制和环境都不太一样,只有快速学习新知识和适应新环境才能最终胜任工作。

一个从事国际税的人,语言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对外工作语言—英语必须要熟练掌握,特别是听说能力要好、专业英语要很熟。当然了,如果能再掌握第二种外语,比如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那就加完美。依赖和借助翻译,特别是非专业的翻译终究是不能达到直接,快速沟通和理解的目的,这是国际税人才的硬伤和大忌!

 

十六、随着中国“走出去”企业,积累国际税经验

2005年,我很有幸地加入了华为的税务团队,开启我的国际税从业生涯。在华为期间,我作为片区税务总监在中东、非洲和欧洲积累了实际现场的工作的经验,其中在欧洲阿姆斯特丹工作近三年半、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工作了一年多。随后在2010年在北京京西重工(国企)任全球税务总监,我有幸到美国底特律,代顿参加了当时公司并购德尔福全球悬架和制动的税务工作,因此对美国税制也有所了解。而后,我又到了中国的新能源公司常州天合能源担任其全球税务高级总监,负责集团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区的税务事宜。从2013年起,我在中国葛洲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集团的税务专家至今。由此,亲身体验了在海外片区实地的国际税经历,积累了在企业总部,集团层面组建国际税团队,管理全球税务业务的经验。

粗略的来说,现在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着两类区域的税务环境,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我们国家“走出去”的企业比较多在这个市场,包括非洲、东南亚和南美洲的国家;另一类是发达国家市场,主要是欧盟和美加市场。

 

十七、发达国家的税收环境体验

从整体来看,发达国家以欧美为代表,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它们的税制比较规范,税收法规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比较难。我想通过下面五个特点来具体谈谈。

第一,欧美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具体体现是,它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其次是流转税(增值税)和关税。所得税的相关限制条件和具体计算非常的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专业人员长期操作才能真正掌握。第二,由于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下,除了联邦(中央)这一级以外,地方各级包括州和郡在税务立法上具有很大的权限,很多的地方各级的税收优惠是因地各异,企业是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财税机关)直接沟通,谈判,协商获得特殊的税务优惠的。第三,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比较严格,不仅重视形式,而且更重视实质。一如;欧美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开具个性特点的商业发票(收据),但是该商业发票必须要将所有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完整体现(如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营业地址,联系方法等),再如;在欧盟很多国家,对提交国别转让定价报告中,若利润率区间有较大的变化,企业都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明,解释其商业的合理性及企业集团定价的一致性,否则就会被调整补税。三如。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并不会定期或每年进行一次汇算清缴或专项检查,但会随时检查、甚至追溯检查的,一旦检查出企业的问题,就会让企业补税,罚款和课滞纳金。因此,企业平时就必须将相关财税遵从资料,档案完整,及时地保存,随时准备被查。第四,欧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网,税收多边合作是比较多的且比较规范,它们比较尊重税收协定和多边合作约定并且严格执行,可谓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寻。第五,我的体会是,与欧美的税务机关既容易沟通,也难与打交道。因为他们采取的是事先备案和信息通报和披露制度,企业一般是把税法要求的申报资料、备案信息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及时,充分,完整地提交上去;而税务机关是不会马上给予肯定和具体的答复的,他们只会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然后企业就可以去执行,自然享受税法规定的处理结果或享受税收优惠。除非将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有错误,才会通知企业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如果遇到了税务的问题或者纠纷,需要对税务局提出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这个程序是相当复杂的,也是旷日持久的,非常耗费企业和税务中介的精力和财力。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放管服”的趋向其实就是向欧美发达国家操作的一种借鉴。国家税务机关会更多的简化审批程序,由纳税人自觉去遵从,出了问题以后,税务机关是可以进行检查追溯调整的。

 

十八、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环境体验

发展中国家现有税收征管环境也有自己的特点,它们的税制相对比较简单,有待规范、实际操作中不确定性大。我同样也从下面五个特点来具体谈谈。

第一,主体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比较占比比较小、地方税也比较少。流转税的计算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所得税的规定不是很复杂。正是因为这种税法的相对简单和不完善,给予当地税务局的执法解释带有随意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多凭以往的经验和试错总结。第二,从征管的形式上来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形式。比如说每月或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企业大多是被要求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去缴税,提交的财税资料的要件很重要,必须要达到形式要求,如相关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应相关银行流水单等等。第三,从缴税环节来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实效,注重税收收入的源泉控缴。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源泉扣缴制,比如说从业主的支付端、从上游的供应链等,从支付环节就进行源泉扣缴、扣缴的税率比较高。从理论上来说,预扣预缴只是一种税收征收制度,企业在年终可以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多退少补,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多缴后能退回的概率很小、操作难度也很大。第四.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虽然也有相关的税法税规,但是各地具体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具体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甚至还有一些税务官员的随意性和基层税务征管部门的腐败行为。例如,企业会面临税务机关的随时检查,重复检查,这类税务检查多以补税罚款为目的。第五,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不够多、税收多边合作也比较少,甚至即使有一些税务协定,但是实际执行中,也不是完全去遵从和执行。

 

十九、央企与民企应对境外税务问题的特点

相比来说,现阶段中国“走出去”的主流企业还是大型的央企和少数比较强的民企,它们在“走出去”的国家中,各有特点和优势。

中国“走出去”的企业都离不开中国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大政方针支持和援助,比如说上合组织(对应的中亚五国)、中非论坛(对应的非洲重点国别)、与巴基斯坦的中巴经济走廊等。在央企的背后还有雄厚的信贷方面的支持,比如在一带一路的国策下,亚投行,丝路基金,中非基金,还有中国各大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中国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也给予了央企最大的支持和帮助,比如外交部和商务部,包括各国的大使馆、经商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都给予的央企“走出去”种种政策法规的优惠和支持,如帮助协商解决当地的歧视待遇和重大商业纠纷等等,中国央企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很快“走出去”并赢得海外的广大市场的。

我切身地体会到,央企在面对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当地的税务问题时,它有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即中国国家政府的背书。比如说中国国家政策银行的贷款是由东道国以国家信誉担保的,因此,在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作为央企的税务代表是有可能直接接触到对方政府的最权威部门,如总理办公室,财政部(税务总局)、能源局或者对方最大的国有电力公司等,拥有这个高规格的平台、这个特殊的通道,中国央企在遇到一些税务的困难或者要争取一些税收优惠时,他们有机会可以直接跟东道国的财政部、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去谈判协商。另外,在各类国际会议上和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外事访问中,央企也能得到一些国家领导人的签约见证和宣传推广。当然,央企也有它体制内的缺陷和需要改善的地方。比如,因海外项目涉及面比较广、金额比较大,决策机关和层级比较多,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也比较多、相关审批流程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因税务事项比较敏感,它需要多方论证,反复协调和集体决策,这些都影响了重大税务事项决策和解决的时效。有时因为决策滞后,东道国发生了巨大的政治和财税情况变化,就会产生一些较大的税务风险和损失,这都是有前车之鉴的。

相对而言,民企的好处是决策很快而且有效。在面对商务和税务的矛盾和风险时,民企愿意集中资源、敢于担当,适度承担税务风险,赢得商机。主动承担一定的可控的税务风险,税务经理人在这个决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企对税务经理人的权责定位比较分明,对其节税方案、风险防范,突发税案的处理比较注重实效,民企对税务经理人相关绩效的考核和奖励也比较直接和有效,反之,若税务上出了较大问题,民企对税务经理人的问责也是立竿见影的。

 

寄语:

现在中国“走出去”企业和“走出去”的国家越来越多,国际税的认知需求也是越来越多。但是相关信息和经验分享还是做得远远不够。

我殷切的期望;“多交流,共进步!”“红星祝每个不甘平凡的我们,走出去,遨游国际税的海洋!”

 

 

嘉宾简介:梁红星,现为葛洲坝国际税务专家、德勤北京分所税务部老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网》 税务专家顾问,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税收研究组副组长。

主持人简介:张艳,科信鹏富高级合伙人兼总经理、德勤税务部老友四大老友会北京负责人

 

 

本文转引自微信公众号“四大老友会”(Exbigfourers)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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