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歇根州立大学:小众法学院的税法教育
作者:贺 燕 丨 来源:财税法学研究会 丨 时间:2018-05-08倚仗敝校的资助和安排,我得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MSU)完成一年期的海外研修。逢聂淼博士(财税法公众平台)策划财税法教育专栏,介绍海内外的财税法教育,邀我也写一点。眼看专栏的文章,介绍的都是著名法学院的知名税法项目,心里难免忐忑。MSU的基础教育、农业、核物理、传媒等专业在全美领先,但法学乏善可陈,其法学院规模也比较小,更没有专门的税法项目。如果说还有一点介绍的价值,可能在于,这样一个小众法学院,其财税法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情况,或许对有限条件下的财税法课程的设计和设置,提供一丁点比较、参考的作用。
根据MSU法学院(以下简称“法学院”)的官方介绍,法学院原为成立于1891年的底特律法学院(Detroit College of Law),1995年,底特律法学院与MSU合并,改名为MSU法学院,但法院仍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不同于MSU的公立大学身份,它仍然是一个私立的法学院。法学院全美排名在80名左右,2017年注册的JD新生272人,2017年全职教职人员55人,兼职教职人员77人,2/3左右的毕业生选择在密歇根工作,可见它在美国只是一个地方性比较强的小法学院。
在法学院现有的JD课程体系中,主要的税法课程和税法相关课程约10门左右,具体包括:《所得税法基础》(Basic Income Taxation,分A和B两个课程,学分值不同,主要讲授联邦有关收入、扣除、折旧等基础规则,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公司所得税法》(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聚焦于联邦所得税中与公司和股东等有关的部分内容。《遗产和赠与税法》(Estate and Gift Taxation,介绍遗产和赠与税法律制度)、《国际税法和税收协定》(International Taxation and Tax treaties)、《合伙税法》(Partnership Taxation)、《州和地方税法》(State and Local Taxation,主要从宪法角度讨论州和地方的征税权及其宪法限制等,以及本州的一些州和地方税制度介绍)。
以上课程除了《州和地方税法》课程,偏宪法和宏观视角,其他课围绕现有的税法典和判例展开。此外,法学院还开了实践教学类课程《税法诊所》(Tax Clinic ,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选修的学生代理纳税人在国内收入局、密歇根税务法院、联邦税务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等机构讼争税收争议。),以及侧重理论探讨的《税收政策研讨课》(Tax Policy Seminar ,主要从公平、效率等角度讨论有关联邦税收中的税收概念、规则),此外还有《遗产计划和设计研讨课》(Estate Planning and Drafting Seminar,类似于有关遗产的税收筹划)、《商业、证券和税收筹划》(Business, Securities and Tax Planning)等与税法相关课程。
在法学院,如《所得税基础》之类的课程很受欢迎。根据学校的毕业要求,学生应当从包括《所得税基础》在内的15门课程中选至少5门。
因为项目的安排,我可以正式选修两门课程,因此全程修了《所得税基础》和《税收政策研讨课》,得以对美国的所得税制度搭建了一个认知框架。教学方法,除了研讨课,虽然也采用美国法学院传统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老师并不事先讲授课程内容,而是由学生课前做大量阅读和准备工作,课堂上老师提问和答疑,但方式上仍有区别。讲授《所得税基础》的Amy C. McCormick教授将其采用的教学方法称为“问题教学法”(有别于传统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本课采用最新版的所得税经典教材——由J. Martin Burke和Michael K. Friel编写,LexisNexis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法》(Tax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教材每章之首均是基于各种假设案例(事实条件),围绕本章内容提出数个问题,在章尾附有相关的判例或者财政部规章、IRS的决定等。教授事先布置下次课的讲授范围,学生需要事先读完教材的相应章节,必要时查阅法规,完成章首的问题。课堂上,教授并不讲解课文,而是点名学生回答问题,再通过解析答案,将重要的规则讲解出来。这一门课是其他很多税法课程的基础课,学生通常没有税法知识,如不事先完成功课,比较难以跟上老师。对于比较复杂的内容,教授也会在提前将主要的内容和规则框架讲解。因为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很多,而且学生有其他的税法课程,本课不能完全覆盖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部,教授挑选其中更为基础性、共同性的章节,以及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章节作为授课内容。如我们学了所得的观念和限制,债务偿还、财产转让收入、转让主要住所、奖学金等的税法规则,以及支出、折旧等内容。如此,学生足以有基础去选修其他的税法课程。
Amy C.McCormick是荣休教授,毕业于哈佛大学,主要学术成果都围绕税收申报方式的婚姻效果这个主题。像传说中的一些法学院教授一样,才上了三两次课,C.McCormick教授就能叫出大多数人的名字,每次学生提问或者主动回答问题,她都会亲切的称呼一下学生的姓氏再回应。得知我也是做税法研究的法学院老师,且并不需要学分,她对我多有关照,尽可能提供适合我的资料和信息。课后如果有时间,我喜欢走到讲台边上,听学生的提问和她的解答,最后和她就我感兴趣的内容交流。因我自身的税法积累,本门课对我并不难,只是美国的所得税制度比起国内更为复杂,且讲授非常细致,知识性的内容多。作为一名打入课堂内部的“观察者”,我中意采用“旁观式”的参与,轻松又有趣。可惜春季学期她没有课,不在学校,没有机会继续当面请教。结课后,适逢川普税改成功,她还发过一些资料,我当时以为她是群发给课程的同学,一忙就忘记回复了,惭愧。
主持税收政策研讨课的老师David Blankfein-Tabachnick,从我收集的资料看,研究领域主要不是税法。该课聚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税收公平观念、税收的再分配效果、遗产税、税收歧视等主题,由老师事先布置阅读任务,课堂展开讨论。或者因为个人的性格和偏好,这个课实际上是他主要做lecture,但学生们提问也很主动和积极,学生随时提问,教授随时回应。还有一门《州和地方税法》很值得去旁听,授课老师James M. Chen教授,是知名的华人法学家,其宪法学背景加宪法视角给这门课增添了价值,可惜因各种原因我没能如愿。
因项目的安排和我自己时间的原因,我并没有能更多参与到法学院的税法课程中加以体验,所以只能做简单的分享。一点感想,美国哪怕是一个小法学院如MSU法学院,其税法课程,也可以开到如此程度,与它税法体系的复杂和详尽应是有极大关系的。庞大的税法典和法规体系,数不清的税法判例,成熟的税法实践,以及彼此的互动,给美国以实务为导向的税法学教育和各类法学视角的研究提供了必须的素材,也形成了较高的专门门槛。至于国内的财政法内容,在我所在的MSU,除了宪法学的一些课程有所涉及,有关主题,只有在公共政策之类的专业中方可寻得了。
彼时,看到敝校研修通知中,密歇根州立大学赫然在列,误以为是密歇根大学,雀跃报名,知道是“乌龙”后,踌躇后仍旧前往。在密歇根期间,专程两次驱车往安娜堡游览密大法学院,密大华丽、精致的法学院大楼和图书馆,诚也让人嗟叹不已。但地处密歇根首府兰辛的MSU,其可享用的各类政府资源、图书和档案资源也很可观,小城市生活舒适,而不失丰富多彩,我竟然也有超乎预期的收获,善哉!
(本文内容首发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号平台,得作者授权后转载)
【作者简介】
贺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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