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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提高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思考

作者:焦瑞进 丨 来源:《税务研究》2018年第3期 丨  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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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如何保证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关键技术问题。本文建议在纳税申报的内容中增加经金融机构鉴证的企业账户现金流,从而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同时从第三方鉴证其申报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用大数据思维完成税银网络系统对接,形成税银数据互通共享的机制,彻底解决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不实问题的构想。

关键词:大数据  纳税申报  申报资料  真实性

 

一、我国纳税申报资料的现状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但实际上,纳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少纳税,纳税申报资料普遍做不到如实、完整、准确。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税务部门的做法是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更多的附列资料,以掌握更多的数据,通过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相互佐证来鉴别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伪,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享的税收优惠。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纳税人需要附列40多种报表。这不仅没有解决纳税人虚假申报的问题,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当纳税人自己编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事实不相符的申报资料时,税务部门却因对纳税人不够了解而发现不了。而解决以上问题的基本思路,是要纳税人在自主申报的同时证实其申报的真实性,或者税务部门有办法能证实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

 

二、提高我国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思考

(一)建立纳税申报证实制度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通过瞒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支出实现少缴税,反映到现金流就是账户“一收一支”的关系。如果企业收支的现金流得不到客观真实的反映,那么就无法证实企业财务报表及其40多种附列报表的真实性,也就无法做到税法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此,纳税申报时要求企业附列40多种报表是次要方面,真正掌握企业收支的现金流才是主要方面。

当前的问题是,税务部门一直将企业的账户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看待,这是由于金融法规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的相关规定,使得税务部门不便从金融机构直接、全方位地取得企业的账户信息,而只有进入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司法程序后,才可冻结纳税人的账户进行查证。但若从涉税信息隶属关系看,企业的账户信息并不属于第三方信息,而是纳税人直接的涉税信息。因此,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申报资料,首要考虑的不是复杂的40多种报表,而应首先考虑让纳税人申报其所有金融机构账户收支的现金流,并要求加盖金融机构公章进行鉴证。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账户信息的做法,既避开了金融法规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的相关规定,又实现了纳税人在自主申报的同时从第三方鉴证其申报的真实性。其实,这一做法已经普遍在社会的其他鉴证工作中应用。比如,出国办理签证手续,需要开具银行存款证明;居民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购房者需要提供其近期收入的现金流;企业之间谈签合同,相关一方也常常被要求提供其银行现金流证明。可见,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账户的现金流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服务的一项日常工作。税务工作可以参照以上做法。

2.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在纳税人没有主动要求出具其账户现金流证明时,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定期通知纳税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在纳税人过期仍未履行责任义务时,向税务部门报送未办理账户现金流证明的企业名单。现实生活中,纳税人为少缴税,常常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上述要求纳税人申报账户现金流的办法,纳税人的对策可能是只申报一个账户的信息。随着国务院“多照一码”工作的推进,未来社会经济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办事代码将分为法人码和自然人码,所有企业账户将应用唯一法人码开设。对于没有办理账户现金流鉴证业务的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银行系统可以自动整理出未办理企业,通知其办理;二是将逾期未办理账户信息的企业通报给税务部门;三是要求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这种多环节措施,将使纳税人只能按相关税法规定,定期报送企业账户收支的现金流信息。

上述纳税人账户现金流鉴证资料报送的操作,只是过渡时期申报业务流程的简单描述。大数据时代,税银大数据共享应用有无限的广阔前景。首先,可以实现纳税人账户现金流数据与税务机关的直接对接。当今网络技术如此发达,根本无需纳税人亲自去金融机构开具鉴证资料,只要有一个客户服务协议,银行和税务机关就可以建立网络对接关系,直接将纳税人账户现金流的鉴证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其次,可以推进大数据共享下的互利合作应用进程。在金融机构鉴证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也可以将企业的纳税遵从信息返给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能够核实企业申请借贷信息的真实性,以此互利共赢。再次,通过法律手段赋予金融机构在支付交易款项时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可以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简化征管程序。最后,税银合作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构建信用体系,可以服务到市场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做到上述由金融机构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账户现金流信息,需要建立健全如下相关制度:

1.改革纳税申报的构成。有助于税源监控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申报资料,关键是在于真,而不是在于多。附列再多资料,如果全是编制的假材料,只会给征纳双方增添更多的麻烦。获取到企业真实的现金流信息,税务机关才能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出有效评估。因此,促进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改革的第一步是修改纳税申报内容的构成,明确规定在纳税人申报资料中增加申报经金融机构鉴证的账户现金流信息。

2.理顺企业账户备份业务。应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给其开立账户。如此,税务部门可以掌握企业的所有账户,严防纳税人不申报账户现金流信息的情况发生。

3.统一企业账户编码。随着国务院统一规范“多照一码”制度的推进,金融系统也应统一企业账户编码,以企业唯一码为基础开设账户,并辅以分类码识别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这样,金融机构能够在金融大数据网络体系中,监控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方便数据互通、对接和共享。

目前,个别金融机构已经与税务部门开展了合作,如税银、税证(证监会)合作,相互共享相关信息。下一步,还需要从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改革入手,奠定扎实的税收管理基础,将征纳双方从目前繁重的税收事务性工作中彻底解放出来。当然,解决纳税申报真实性问题,只是现行征管模式下的过渡性措施,未来必须以优化税制为契机突破传统征管模式,以大数据思维建立全新的信息管税模式,促进税收本质的真正回归。

(责任编辑:张怀文)

 

【参考文献】

[1] 焦瑞进:《从税制改革谈信息管税的前景》[EB/OL].(2015-05-29)[2017-12-25].

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Summary.aspx?chnid=4120&leafid=16024&docid=3935440&uid=2226&version=gov.

[2] 焦瑞进:《大数据时代以资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的简化税制研究》[EB/OL].(2015-05-29) [2017-12-25].

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Summary.aspx?chnid=4120&leafid=16024&docid=3935517&uid=2226&version=gov.

[3] 焦瑞进:《大数据时代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研究》[EB/OL].(2015-06-18)[2017-12-25].

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Summary.aspx?chnid=3631&leafid=14107&docid=3957717&uid=2203&version=gov.

[4] 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中应用的几点认识》,载《税务研究》2014年第9期。

[5]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大数据科研组:《“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对现代税收管理的影响》,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焦瑞进,中国税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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