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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27期:税务救济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2015年9月25日,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27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办。应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的邀请,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财税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陈清秀做了题为“税务救济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精彩演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徐妍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翁武耀老师、北京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总裁李辉博士等出席本次论坛,施正文教授主持论坛。


       


陈教授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他指出较之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只能对法律法令进行审查的制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具有通案意义的违宪裁判之诉进行审理的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他比较了两岸学者在研究财税法方法上的差异,并指出不论何种方法都应当将宏观思维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在横向“耕种”部门法之田——用比较法研究各种学术观点的同时,应当“引山上之水灌溉”,且进一步“引天上之水灌溉”,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思想引入到具体的部门法研究之中。

陈教授随后介绍了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他建议建立专门的财税法院,以处理专业化较高、复杂性较强的财税法问题。因为在目前台湾地区的“三级二审制”行政诉讼结构下,财税法这类专业性的行政诉讼问题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他指出建立专门的财税法院有三个优点:第一、可以提高财税案件裁判的质量;第二、可以带动财税法学的发展;第三、司法的发展可以促进整个财税法治的完善,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他还建议降低诉讼救济的门槛,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目前在大陆地区申请行政复议,应先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果核定的税收错误且过高,纳税人就有可能因为无法先期缴纳而不能进入救济程序。陈教授还指出对于审理时间过长,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应当进行国家补偿。

接下来,陈教授对台湾财税案件的诉讼标的理论——争点主义做了评议,他肯定了争点主义能够保证诉讼、复议的效率,但也对争点主义无法给予当事人更好的保护提出了质疑。他还表示,将对证明程度要求不同的本税问题和罚款问题放在同个法院审理,尤如“鸡兔同笼”,易造成判决矛盾。陈教授生动精彩的讲授让在场的同学们获益颇多。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郭志东同学就如何进行具体财税法律法条的比较以及在避税问题上专门的财税法院是否能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向陈教授进行了请教。陈教授结合自己对日本税法的研究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即从法律法条中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程度上来比较税法。对于第二问题,陈教授认为激进租税规避在税法上不值得保护,因为对避税者的保护就是对诚实纳税者人权的侵犯。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翁武耀老师对陈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点评,他指出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应当分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程序法上赋予纳税人更多的便利;第二个层面是在实体法上给予纳税人更多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税收法定等基本原则,将对纳税人的保护上升到宪法层面。翁老师的点评让大家受益匪浅。


        


最后,施正文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先对陈教授再次表示了感谢与欢迎,也对到场的同学们求知的渴望表示了肯定。他表示对财税法的研究要超越财税法本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应将基础法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相结合,当面对财税法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的特点时,应不忘税法的基本价值与精神。其次他指出应当将对纳税人的保护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在宪法人权层面对纳税人进行保护,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形成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全方位的保障体系。此外,他也表示了对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税务法庭的赞同,对减少诉讼拖累,引入国家赔偿机制的期望。施教授深刻全面的总结和鼓励,使同学们深度思考、倍感振奋。整场讲座在精彩演讲和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高涵悦,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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