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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23期:中外税收协定的特征和发展与中国反避税制度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2014年3月28日,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23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办。应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的邀请,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商法和税收系主任,国际著名国际税法专家Rick Krever教授应邀做了主题为“中外税收协定的特征和发展与中国反避税制度”的演讲。

施教授首先代表中心欢迎Rick Krever教授的来访,并介绍了参与论坛的嘉宾和学者。在接下来的主题演讲中,Rick Krever教授对税收协定的概念、税收协定存在的意义、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展历程、世界各国税收协定的概况、中国税收协定的发展历程、中国税收协定体系和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常设机构原则的最新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剖析。

首先,Rick Krever教授介绍了税收协定的概念和其存在的意义,以及中国积极签署相关税收协定的原因。Krever教授认为,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具有实现跨国税务信息共享,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吸引外商投资等诸多方面的功能,这也是中国积极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重要原因。而后,Krever教授系统的介绍了世界上主要的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展历程,并着重介绍了《经合组织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以下简称“UN”范本)这两种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协定范本。指出“OECD”范本和“UN”范本虽然在结构和内容上大致相似,但基于立场的不同,所偏重保护的国家利益却有所不同。“OECD”范本极力维护发达国家和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偏重保护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范本则更多的主张发展中国家以及资本输入国的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就中国而言,随着进出口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在从资本流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的过程中,中国越来越多的倾向于使用有利于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协定范本模式,以寻求更为广泛的税收利益。

在随后的演讲中,Rick Krever教授更为具体和深入的围绕中国在常设机构原则方面的最新发展进行了阐述。Krever教授介绍了中国税法目前在跨境居间服务纳税规定方面的特殊性,并着重结合案例说明了中国对土地转让及居间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则与其他国家的区别。除此之外,Krever教授还结合苏州、威海以及重庆的具体案例分析了目前国内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收协定及其常设机构原则的过程中出现的中央与地方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接下来的评议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徐妍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翁武耀老师、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贺燕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赵伟文博士、贺亮博士、张亚伟博士等与会人士分别就演讲主题进行了评议并与Rick Krever教授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

徐妍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在税收协定的执行、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实施以及常设机构原则的运用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贺燕老师认为,我国税务机关近几年在反避税和“敛财”方面表现的比较激进,并受到了一定的非议。但另一方面,目前反避税的必要性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一些国家也采用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而一个国家如采用一般反避税条款,首先应当具有运行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审查制度。除此之外,贺燕博士还在间接转让股权和间接转让不动产的欧盟经验借鉴,以及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方面与Krever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翁武耀老师认为,尽管目前中国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例如对非洲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但中国在与这些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也并非完全采用有利于资本输出国的OECD范本。举例而言,在2012年与乌干达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认定的条款,就采用了利于资本输入国的UN范本中的“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标准。而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在修订与诸多欧洲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时,却又一改采用UN范本的态势,而采用OECD范本,比如2009年修订与比利时的税收协定、2011年修订与英国的税收协定、2013年修订与法国的税收协定时,都采用了“连续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面对这样一种双重征税权的损失,中国似乎试图从加强反避税力度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在上述税收协定的修订过程中,中国都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以及“其他条款”里加入了反避税规则以及国内反避税条款适用规则。这也大大提升了中国税务机关利用反避税条款,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来打击一些国际避税行为的能力。但与此同时,为了限制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可能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对于某些频繁发生的国际避税行为,比如股权的间接转让,可以考虑通过修改规则,以特殊反避税规则形式来进行打击。

随后,赵伟文博士、贺亮博士以及张亚伟博士分别从NGO组织捐赠中的税收减免,中国税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如何增强中央与地方征税标准的一致性等方面与Krever教授进行了探讨。

在论坛的最后,施正文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对Krever教授的演讲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中国政法大学与莫纳什大学在商法和税法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宜进行了通报,正在积极推进两校合作交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整个论坛持续三个小时,在精彩演讲和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张亚伟,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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