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 | English

理财•治国•为民

中国财税法治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财税法治论坛

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18期:税收整合与欧洲单一市场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2013年9月13日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在学院路校区举办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18期“税收整合与欧洲单一市场”。本次论坛主讲嘉宾分别为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主任Adriano Di Pietro教授,前欧盟委员会财政事务总司主任Michel Aujean教授,国际财政协会(IFA)常设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比利时鲁汶大学Jacques Malherbe教授。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老师,带克隆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Emanuele Zeuli博士分别担任评议人。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主持。本次论坛全程工作语言为英语。

论坛围绕以下主题进行:(1)欧洲经济整合和艰难的税收整合;(2)实质上已经完成的税收整合了关税;(3)从间接税的协调到困难重重的增值税整合;(4)没有统一征税模式之所得税的欧洲税收整合——合并指令和母子公司指令的功效,税收整合和经济自由;(5)增值税的跨境逃税及信息交换。

论坛开始,施正文教授对三位欧洲教授及评议嘉宾进行了背景介绍,高度评价了三位教授在欧洲税法、国际税法领域的贡献和地位。


Michel Aujean教授首先进行主题演讲。Aujean教授指出,欧洲的税法整合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背景,即跨国公司集团及欧盟的经济整合。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欧盟所构建的共同市场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达到了一个更高水平的经济整合。而共同市场是欧盟经济整合的工具。而今欧盟已经从当初的6个成员国发展到目前28个成员国。目前对于欧盟成员国而言,其对外贸易绝大部分发生在欧盟范围之内即发生在成员国之间,比例约为百分之七十。在内部融合的基础上,欧盟同时又十分开放,其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的互动同样十分频繁。

在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公司集团成为了巨型公司扩张市场的普遍选择。公司集团走出国内市场,通过母子公司的形式在欧盟乃至世界范围内扩张。公司集团推动着经济整合在欧盟范围,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

这种经济整合与欧洲税法之间存在基础性的关系,由于经济整合的不断加快,成员国税制的不同所形成的税收障碍,对诸如贸易税(taxation of trade)、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的协调迫在眉睫。尤其在六十年代之后,在其他障碍被扫清后,税收成为唯一障碍。Aujean教授介绍了欧盟各类税收协调的状况,其程度大不相同。目前欧盟在税收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的、一般化的法律整合。关税通过强制性规定形成了一套统一的规则。经过许多努力,虽然各国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但目前欧盟的增值税已经完成协调。增值税通过统一的税收规则和征税模式得以协调,并给成员国留有空间。但欧盟在公司税方面出现了问题,而没有形成共同的制度,成员国仍实行各自不同的政策。虽然有国际标准通行,但没有欧盟的具体规则。

Aujean教授还集中讨论了欧盟在协调公司税中作出的种种努力以及达成的一系列成果,并分析了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目前欧盟公司在一个成员国遭受的损失不能在另一成员国进行扣除,进而造成了对外国投资的歧视。同时,Aujean教授介绍了转让定价等避税方法,及OECD范本尤其是独立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 在欧盟的适用及产生的影响。他认为转让定价已不再有效,因为其制造了太多的困难。Aujean教授强调要想在欧盟达成经济整合,必须关注欧盟的税收制度,必须关注公司集团,构建方便公司集团的税收制度,统一税法规则,消灭重复征税。

最后,Aujean教授还讨论了统一公司税基(CCCTB)成为欧盟解决公司税协调问题的主要方式,且卓有成效。他指出CCCTB应当便于对集团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可以避免企业继续承受不同的成员国税收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消极效果,比如双重征税,也可以避免企业继续承受繁重的行政负担和遵从成本。

 

Jacques Malherbe教授承接着Aujean教授的演讲内容并进一步深入。他指出,眼下是欧盟共同市场建立的20周年。但欧盟与中国不同,其不存在统一的主权,从而也没有统一的税制。Malherbe教授从欧盟发展历史的角度对欧盟税法整合进行介绍。当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时没有一个成员国认识到规范协调程序的重要性。该条约确定了竞争性原则和反歧视原则。

随着欧盟不断扩张,各种事项也在不断协调。但公司税领域,欧盟举步维艰。经过20年的发展后,公司税却仍然是个问题。各个成员国的税制完全不同,不仅仅是税率而是整个体系。

Malherbe教授认为,无论中国还是美国都只有一个公司税法体系,虽然美国的各个州会有细微不同,这昭示着统一公司税是一个趋势。但公司税法的整合却被欧盟成员国政府拒绝,Malherbe教授将此视为欧盟税法整合过程中犯下的最大错误。在他看来协调公司税并不困难,欧盟的会计准则是一致的,其阻碍仅仅是成员国政府自私,以法国和意大利政府为例,他们认为公司税的协调对于构建共同市场而言并非必要。但Malherbe教授认为协调公司税绝非辅助性和次要,而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公司税的缺乏,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财政体制没有得到协调。欧盟统一的货币制度和成员国各自独立的财政制度导致了本次欧洲的经济危机。Malherbe教授认为协调公司税是解决经济危机的重要手段,作为欧盟的政府——欧盟委员会需要一个强势的领导人来推进这一议项。

同时,Malherbe教授也强调,在解决公司税的协调问题过程中,欧盟也已取得一系列进展。公司税与增值税的协调程度不同,但成员国已经让与了其在企业财产、利润、融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跨境转移或转让上的征税权。这些成果也注定会逐渐扩大,例如欧盟在公司税领域内的相关指令正在扩大它们的应用范围,母子公司指令的适用标准便从25%降为10%。更重要的是,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开始筹划CCCTB,在2011年已正式将CCCTB的指令制定提上日程。

在演讲的最后,Malherbe教授强调了国际避税及反避税的问题,从而凸显出各国之间信息交换的作用。目前欧盟在税收领域已然取得的成就,在如今依旧存在困境,这也是中欧之间值得交流的地方和交流的价值所在。

  

Adriano Di Pietro教授作为最后一位主题发言人围绕着增值税的跨境逃税和成员国间的信息交换做了主题发言。内容承接以上两位教授,但更加侧重成员国间合作及逃税治理问题。在欧盟的经济整合和税收协调中,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导致跨国逃税情况日益严重,欧盟各国均承受巨大的税收损失,仅逃税(税收欺诈)一项欧盟一年便损失2000亿到2500亿欧元。

逃税问题在增值税领域尤为突出,由于欧盟增值税的制度特征,其在跨境过程交易中极易逃税,同时跨境交易又增加了增值税退税的数额。大量的逃税、避税行为层出不穷,最为典型的是“旋转木马”式的增值税欺诈,即在交易当中,真实的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介入一个虚假的主体就足以实施。该主体购买商品而不支付增值税,但向顾客销售却收取增值税。而被收取的增值税却可以被顾客所抵扣,但是虚假的主体随后却消失,从而并不向税务机关支付任何增值税。

为反增值税逃税,欧盟试图通过税务机关的合作反逃税,而信息交换是成员国税务机关双边合作的重要方式。而随着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信息交换在成员国之间不断深入。共同体利益压倒了成员国的自私。

Pietro教授介绍了目前欧盟信息交换的三种类型,一是根据请求而强制交换(Mandatory Exchange upon Request);二是强制性的自动交换(Mandatory Automatic Exchange);三是自发性交换(Spontaneous Exchange)。而不需要请求的自动交换显然是成员国税务机关之间的最有效的合作方式。通过自动交换,所有的利益均得到保护,包括来源地国的财政利益和欧盟旨在确保对消费征税中性的利益。Pietro教授同时指出,伴随着欧洲单一市场的产生和在其中的贸易自由,跨境交易的信息交换最好采用多边合作的方式。

最后Pietro教授对VIES系统(VAT Information Exchange System即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及Eurofisc网络进行了介绍。相比较VIES系统使得跨境的经济操作者之间的信息交换,2010年条例所规定的直接针对税务机关的Eurofisc网络更加雄心勃勃。


主题演讲结束后,论坛进入评议阶段。来自意大利的Zeuli博士首先进行评议。作为欧洲注册会计师,Zeuli博士有着多年的税务从业经验,并在中国做了两年的税务咨询。他对三位教授的演讲作出高度评价,本场演讲令作为实务人员的他对自己整日从事的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Zeuli博士从自己在中国的税务实践出发,分析中欧税法的未来走向。并在比较中欧税法尤其是中国和意大利税法体系的不同后,指出中国和欧洲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间,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合作。

翁武耀博士从学理角度对三位教授的演讲作出了精彩点评。翁博士指出欧洲税法是不同于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的第三类税法领域,它存在自己独立的原则和价值目标,有着独立的规则体系。翁博士认为中国与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存在巨大的差别,中国不受外在的严格限制。正是由于欧洲税法的存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与东亚各国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欧盟税法与国内税法遵循着不同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区别是最本质的。在国内税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是量能课税原则;而在欧洲税法领域,不需考虑内国法之种种原则,而是将保持欧盟的良好运行及使得货物、资本等产品和要素更加自由和流畅的流通作为核心追求。这种区别也解释了为什么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欧盟的协调程度不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直接税与主权国家更加密切相连。而共同体层面越协调,国家的税收主权便越受到限制,从而成员国更加渴望保持对直接税的控制,抵制协调的动机更强。最后,翁博士强调了欧洲税法的独立性以及研究欧洲税法对于中国的重要性。

论坛进入讨论与提问阶段。参加论坛的中国政法大学及相关院校的同学就欧盟增值税指令的解释以及欧洲法院(ECJ)的角色问题向三位演讲者提问。三位教授给予了精彩的回答,指出对于欧盟指令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在实质上欧盟各国的税法体系是否得到了协调,而在其中ECJ起到了核心作用,但细节问题仍然存在巨大的适用性差异。


 

 


供稿人:郭志东,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治网编辑。

中国税法评论 | 中国财税法治论坛 | 中国财税法国际论坛 | 中国税务律师论坛 | 法大研究生财税法学术沙龙 |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 联系我们 | 投稿

版权所有 ©  2011 中国财税法治网 京ICP备65679328号
本网站为推进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公益性学术网站,由中国联通提供技术支持
Email:ctl@chinatax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