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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16期: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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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联合举办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16期“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论坛演讲嘉宾为台湾“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局长、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徐妍副教授担任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主持论坛。

在主题演讲中,陈清秀教授结合目前德国税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台湾地区税收函令(编辑注:类似于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就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生动、系统阐述了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陈教授认为,所谓的法治国原则有形式的法治国原则和实质的法治国原则之分,二者在税法中的运用有不同的体现和要求。

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要求人民的自由权利应免于政府机关的违法侵害,如要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应经国民本身同意,亦即应有法律依据。要落实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税法以及税务行政应符合几点要求,如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之遵守、平等原则、法安定性及行政效率与便民等。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中的运用就是税收法定主义、比例原则及权利保护。其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课税要件明确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禁止类推适用创设纳税义务或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而比例原则则要求税法上的协力义务,政处罚措施具有合理性,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之“法”本身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具有社会正当性。实质的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为:(1)税法应将整体税收负担按照公平的标准,分配给国民;(2)税法应依据各项符合事理之原则建立税法上的实质正义;(3)以公平负担实现税捐正义,即贯彻量能课税原则;(4)保障婚姻与家庭,对于基本生活费不予课税,防止税收的婚姻惩罚效果;(5)社会福利国家原则,即实现税法的分配功能,保障民生;(6)实质的比例原则——对于人民经济活动友善课税原则,即不得对经济活动进行“绞杀性”课税;(7)基本人权解释应当符合事件自然法则与伦理。

在演讲最后,陈教授还根据中国传统哲学思想提出税法学的研究应当符合中庸之道与利益均衡原则,符合自然法则永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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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教授高度评价了陈教授的演讲,并结合中国大陆当前关于将税收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的讨论及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五条做了生动地回应。施教授认为,根据民主与法治所要求的分权制衡原则,应当将税收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新国五条对房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的规定,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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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生教授和徐妍副教授对陈清秀教授的演讲作了精彩点评。朱教授赞同陈教授的观点,认为应当根据量能课税原则来审视现在的财产转让收入税制。如现在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免征个税的规定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徐教授基于经济法的理念对于陈教授的讲演做出了回应,认为应处理好变化中的规则与规则的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欧洲税法与比较税法研究室主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法博士翁武耀老师,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北京市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李辉博士也从各自的研究和实践领域做了独到的点评。

嘉宾、专家还与参加论坛的社会人士及研究生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和讨论。本次论坛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是一次圆满、愉快而难忘的学术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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