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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第8期:《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实施问题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同步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关乎人们财产利益的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和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于4月2日在学院路研究生院成功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实施问题”学术论坛,这也是“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的第8期。本次论坛的嘉宾为世界税法协会主席、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刘尚希教授,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担任主持人,民商经济法学院张苏彤教授和陈玲教授也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伊始,施正文教授对最新通过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作了简要地介绍,他从法律的角度指出,《物权法》是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一部财产法,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通过对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收益进行分割而发生的分配关系的财产法,这两部法律作为典型的私法财产法和公法财产法在全国人大同时通过,既有历史的巧合,更有法理的必然。

论坛的第一阶段是嘉宾作主题发言。首先由刘剑文教授作主题发言,刘教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演变过程,指出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前,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从94年至今,13年的立法过程充满了艰辛也充满了利益的博弈,包括: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协调。随后刘教授着重介绍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表现在八个方面:1、以法人为标准的主体制度;2、具有竞争力的税率制度;3、科学规范的税法客体制度;4、国际化的税收抵免制度;5、体系化的反避税制度;6、统一化的税收征管制度;7、本土化的信赖利益保障制度;8、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的税收优惠制度。

刘尚希教授在他的主题发言中,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对《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存在的必然性及其发挥的功能作出了肯定性的评价。他认为任何一个立法都得考虑到特定的历史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正确的评价。我们原来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的征税,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国务院条例,都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对于吸引外资,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当时对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有其必要性与历史合理性。现在,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变化,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用国际贸易获取全球资源,促进本国发展,税收是一个手段,它可带动经济政策向这个方向转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体现了时代的要求。

之后进入了嘉宾交流辩论的第二阶段,两位嘉宾及主持人就立法过程中如何解决部门利益之争以更好的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性、汇总纳税规定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中过多的授权性规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税收功能、反避税、纳税人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就立法的民主性问题,刘剑文教授认为:部门立法难免带有部门利益,财税方面的立法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从立法方面的已有经验来看,吸取部委意见、外资内资企业的意见以及学者参与意见都是很重要的。针对有人提出的在立法中体现民主的两种途径,即一种途径由学者起草立法,官方不参与,另一种途径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起草,刘剑文教授认为对于实务性很强的一些法律,比如税收法律,没有税务机关的参与,是很难立好法的,因此认为第二种途径较为合适,它兼具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意见,既体现民主又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就汇总纳税问题,刘尚希教授认为: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地区间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税源会转移到发达地区。施正文教授则认为汇总纳税、合并纳税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其原因有:第一、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第二、利润与亏损可以相互冲抵的原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之后施正文教授向刘剑文教授提出了如何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大量存在的授权性规范与税收法定原则关系的问题,刘剑文教授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授权性规范是基于利益博弈和现实需要的选择。他指出税收法定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和程序合法,同时引用北野弘久的观点,指出税收法定主义有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其次是对立法权的限制,最后是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税收法定主义包不包括行政法规,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并最终认为大量授权性规范的存在并没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就《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新增“特别纳税调整”内容,施正文教授认为其实质内容是反避税。刘剑文教授解释说:第六章章名叫“特别纳税调整”,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是用反避税的名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直接使用反避税这个字眼。二是从文字上考虑,担心外国人认为反避税是专门针对他们的规定。其实避税条款不只针对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照样适用。而施正文教授随后认为该章节新增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其本质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实质课税原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强大自由裁量权,并与刘剑文教授针对其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交换了看法。

在嘉宾间的交流讨论之后,论坛进入嘉宾与听众互动阶段。刘剑文教授、刘尚希教授,施正文教授热情洋溢的解答了在场老师和同学的提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定25%税率的问题,刘剑文教授从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和承受能力、企业的竞争力、财政的承受能力及国际上和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回答,施正文教授则从国际税收竞争引起的各国税率的趋同化、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以及大量存在的非税收入等角度对缘何确定25%的低税率进行了补充,两位教授都认为确定这样的税率水平是有科学根据的,是科学立法的体现。另外,嘉宾和听众还就公益捐赠的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问题等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最后,主持人施正文教授做了总结。他高度评价了两位嘉宾既从法学也从经济学的角度,既从理论也从实践的角度,既肯定立法取得的成功也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这种全方位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制度设计及其影响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对宣传、学习和实施这部重要法律将产生积极影响,其研讨成果对正在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论坛现场多次响起的掌声和笑声,也充分表明本次高峰对话达到了最好效果。

本次论坛受到了广大法大和相关院校师生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历时三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果!

 

供稿人: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 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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