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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第6期:税捐法和民事法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1


2006年12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以“税捐法和民事法”为主题,在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第六期“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著名税法学家、民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黄茂荣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总顾问施正文教授担任主持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陈薇芸女士也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伊始,主持人施正文教授介绍了黄茂荣教授在税法学和民法学研究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并指出,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最能体现公法与私法的有机联系,税法本身即是一个公私法融合的典范,是综合法律部门的突出代表,税法中的许多原则、概念就直接来自民法,很多税法制度的基本规则与民法制度是一致甚至可以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因此,如何界定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制度问题。

随后黄茂荣教授在其主题演讲中,从“存在与当为”的关系出发,以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为切入点,以利益法学派立法目的学说为依托,深入阐释和分析了税捐法和民事法的和谐与矛盾关系,以及法律人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首先,黄教授指出民事法目的在于保障私人自由参与经济生活并获取经济利益,人民以税捐为其获得经济自由和享用公共产品的对价;而税捐法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并实现分配正义,人民依据民事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国家则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用税收从私人的经济利益中获取收入,这两个核心的原则在运转中有了自然的关联。这一方面使得税捐法的规划和设置中融入了大量的民事法理念和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最终是要依法行事,也就是要取得人民的同意,所以税捐活动必须坚持法定原则,遵循向有纳税能力的人就其在私法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为标准进行量能课税,这就要求税捐法应当保持中性,最大限度地尊重私人的私法自治权,即税法设置和税法规划要尽最大可能地不去打扰和破坏人民依民事法而进行的私法活动。其次,黄教授结合典型案例,如契约无效、无权占有和信托关系的利益和责任归属等,提出了税捐法与民事法在现实中所必然或可能发生的磨擦与矛盾,以及如何遵照上述民事法与税捐法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去有效地加以协调和解决。

黄教授在结束了深入浅出、鞭辟入里的主题演讲之后,热情、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的踊跃提问。 

施正文教授对论坛做了总结发言。首先,他认为税收的课征所针对的“经济财产”是私人通过民事行为所创造的,税收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应税事实,就是依据私法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即纳税义务成立的税收要件事实与私法行为及其经济效果往往是相同或一致的,因此税法上的有关课税要件的概念、规范和原则多吸纳了民法上的规范内容,也因此说明,现在及今后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法研究中需要更多的私法专家的积极和深度参与。其次,施教授指出,为了实现税法与私法的有效协调,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事后调整,税法的要件事实应当与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尽可能一致,税收保持适度中性。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更多的税源,国家也才能从经济生活中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否则,会对私法行为在税法上的可预期性及经济自由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税法介入私法既全面广泛又细致入微,但税法对私法的干预只能是例外的,应当尽可能尊重私法自治,谋求两者之间的承接与和谐,不能一味以强行法自居和国库主义优先而过度行事。再次,关于税法对滥用私法自治原则和契约形成自由情形的干预,如如何认定税收客体的归属、防止逃避税等问题,施教授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外国的典型范例,提出了不同见解,认为税法漏洞的补充、经济观察法在个案中是有适用的空间的,可以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前提下,依据情势合理性的原则,在个案中允许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以防止纳税人滥用私法上的法律形式形成自由,实现对征纳双方的均衡保护和课税的公平。最后,施教授站在宪政的高度,提出应当将民法和税法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给予纳税人基本权以特别关注。施教授还鼓励同学们要开阔知识视野,利用在校期间的宝贵学习机会,建构合理的知识结构,特别要在专业性、技术性、应用性比较强的学科和专业上下功夫。为了为保障公民和企业财产权提供全面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胜任社会对财税法职业人才的巨大需求,一定要把财税法学好。

本次论坛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和相关学校研究生的积极参与,整场论坛充满了浓烈的学术气氛和思辩的学术态度,论题精要,讨论深入,取得了圆满成功。

 

供稿人:孙伟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会长;贺  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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