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30期:税法建制之基本原则
作者:本 站 丨 来源:本站 丨 时间:2018-01-10
2017年11月21日晚,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黄茂荣教授受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邀请,作客中国财税法治论坛第30期,就“税法建制之基本原则”问题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相关师生们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研讨。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吴日焕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美云教授、李蕊教授、翁武耀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徐妍副教授作为评议嘉宾参加了此次论坛。
吴日焕教授首先介绍了黄茂荣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并说明此次论坛的主题是通过对于台湾地区“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使在座师生更好地认识到税法的整体面貌。在论坛正式开始前,施正文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向黄茂荣教授赠送了自己最新主编的《中国税法评论(第3卷)》。
在讲座环节,黄茂荣教授首先为大家厘清了“量能课税”和“实质课税”的概念问题。他认为相比之下,“实质课税”这一概念存在含义不明晰、适用范围有局限的瑕疵,而“量能课税”是一种更清晰、全面的表达方式,现阶段在我国采用“量能课税原则”更为合适。其次,黄教授提到我们应当处理好税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避免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家在课税时要考虑到纳税义务人以民商法等私法规范规划经济活动这一现实情况,遵循民事法先行原则,以更好地规定课税要件,保证税法相关规定是以民商事私法活动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通过税法等公法与私法有效的协调融合,来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进一步的解释中,黄教授以税务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例,认为要解决好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必须将民法上请求权发生的积极、消极要件与税法上的协力义务相结合,因为根据“举证责任规范说”,税收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在请求权基础中已经被决定下来。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学好宪法、行政法等内容,更要打好民商法方面的基础。
对于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问题,黄茂荣教授首先从国家课税权的来源展开,提到了国家课税权与人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而阐述了宪法在课税问题上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所有权与财产权的保障等。接着他详细介绍了支撑税法体系的三大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并通过“皮带既知难而退又锲而不舍”的小故事,生动地指明税制设计中应该重视的问题,即税法不是越严越好,而是应当宽严适中,要合理地保护税源,不能竭泽而渔,以保证长期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最后,黄茂荣教授还讲到在法治国中,税法的建制首先要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正当法源来规定,在此基础上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在聆听黄教授的精彩发言时,现场听众都注意到一个细节:已逾古稀之年的黄教授在持续两个多小时的发言中滴水未进,对于博大精深的税法知识娓娓道来、一气呵成,全程精神饱满,在税法知识的浸润下给人以“鹤发童颜”之感。这种敬业精神和对知识的痴迷与专注,实乃对学习税法知识应有态度的最佳诠释,令众人钦佩、备受启迪,也更有了学好税法的动力!
在评议环节,现场共有六位老师针对黄教授的精彩发言分享了自己的心得,给出了独到的评论:
朱大旗教授从三个方面谈了他的体会:第一,黄茂荣教授的讲述使他进一步深化了对税法建制三原则的认识,即对问题的研究要追根溯源,首先要认识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会对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等后果,进而才能建制这些原则;第二,讲座介绍了学习税法的最基本立场和方法,要从民法等私法秩序的维护等角度来考虑税法的学习;第三,学习税法不能仅以税法的知识自足,需要其他法学及非法学学科的支撑。
李美云教授认为,在税法研究中,我们要掌握税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实体法的关系,也包括与各个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税务征管中体现的请求权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也反映了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黄茂荣教授在讲座中提到台湾“税法”上比例原则的适用,对纳税人的处罚有逐渐减轻的趋势,这启发我们也要考虑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进行限制,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翁武耀副教授结合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的研究,认为从逻辑和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先从税收法定原则入手并没有问题。但作为税法研究者,我们更应当关注量能课税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考虑的是否有法的问题,而量能课税原则能确定是否有良法的存在。目前的税制改革也应当更关注良法。如果不对量能课税原则有很好的落实,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会变得十分僵硬。
李蕊副教授谈了自己的两点体会。第一,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税法学人,税法学人首先应当是法律人,我们要着眼于大法学的思想体系,将各个部门法贯通;第二,我们在了解了税法的三项原则后,应当要考虑税法的价值何在这一问题,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对纳税人的保障,因此对国家征税权要给予必要的限制。
徐妍副教授认为黄茂荣教授的讲座有非常清晰的逻辑线索,从国家为什么要有课税权,有课税权后如何在宪法上进行限制,进一步讲到法治国的设计。她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就是税收,国家征税的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福利国家,但是在法治国与福利国之间不能跨越的就是租税国。另外她还提到我国的营改增过程存在着颠倒税法手段与目的的现象,征税的最终目的应当是服务于实体经济。
施正文教授认为黄茂荣教授将税法学的原理、税法中的重要制度、税法的逻辑关系等问题都诠释得十分清晰。另外他讲到,虽然很多税法学者都出自公法领域,但在研究税法时,越来越感受到民商法的重要性,在实现税法的价值这一问题上,税法必须要处理好和民商法的关系,因为只有通过在法律上对私权进行保护,才能赋予公权以正当性。从税法的学习上来讲,在宪法上需要学习法源论部分,在行政法上要关注行政程序、行政处罚和争议程序等问题,但要实现税法法律体系的价值,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尊重和遵从依据民法等私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吴日焕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认为:黄茂荣教授的讲座给在座同学如何学习税法指明了方法,税法的学习要借鉴不同学科,不仅需要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知识,也需要民商法等私法知识,黄教授对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等问题讲得非常清晰。吴日焕教授还就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台湾税收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这一问题向黄茂荣教授提问,黄教授也做了详细的回应。
在本次论坛结束前,施正文教授还别出心裁地邀请跟随黄茂荣教授一同远道而来的黄师母向在座师生分享人生经验。黄师母结合黄茂荣教授多年以来勤勉严谨的治学风格,语重心长地指导大家要“活到老,学到老,在追求学问的道路上,应有不懈的努力”。话语虽短,却意味深长,使在场听众都备受鼓舞。
最后,嘉宾与参会人员合影,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於芯怡 / 图: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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